1932年,伯利和米恩斯两位教授合写了一本关于美国股权结构的书。通过一系列的“治理”措施,最终也把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掉,使成本变成财富。这个转便很重要,这是“公司治理”这一伟大课题的开始。公司治理的目的就是探讨如何监督职业经理人以图利小股东。为了确保经理人能按小股民的意愿办事,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经理人与小股民在事先签订一份“激励合同”。但目前它也几乎只存在于美国及英国,激励合同在欧洲大陆以及亚洲还是不能扮演重要的角色。公司除了小股民以外,还有债权人。债权人和小股民不一样。不论是大银行团或是小债权人,他们会得到比小股民更多的法律保护。由于亚洲国家的法制体系对于债权的保护非常的不到位,而且也由于是家族银行,因此,法制化的作用也不大。谈及如何进行公司治理,作者认为公司治理的基础共分五个:《普通法》的公平概念被引入;信托责任;严刑峻法以保障公平;严刑峻法保证信托责任的推行;社会主义式的民主制度。据书中的分析而言,保护小股民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通过信托责任,激励合同和政府的有效监管而完善。因此,这个保护小股民治理结构的建立还是比较清楚的。但如何建立一套保护债权人的治理结构,那就是一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了,目前根本没有答案。因此,这也是中国银行改革所将面临的最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