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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普遍法规、侵权和契约这些分析的成功都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合理分支,从而至少可以消除怀疑者们暂时的不信任。实际上,人们已很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许多年轻的经济学家已不再将非市场经济学的这些领域(例如,通过人力资本理论来认识教育)划归在经济学的传统范围之外。“市场”经济学与“非市场”经济学之间的区别正变得更难确定。

    一

    A

    我想关注的是非市场经济学中的一个特殊领域法律经济学(Economics of

    Law),它常被人们称作“law and

    Economics”。由于大量的行为是受法律所调节的,对法律经济学的定义也可以同经济学一样宽泛。这可能不是一种有用的定义,但是,如果将调节显xìng市场的法律如契约法、财产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公司法和公用事业及公共运输业管制法、税收法排除在外,这可能会使法律经济学过于狭隘而残缺不全。但如果将这些法律包括在内,法律经济学在怎样的意义上才是非市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呢?(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它实际上可能成为放弃日益令人厌烦的区分的一个论据。)

    正如任何非参照xìng和非概念xìng术语一样,定义法律经济学的唯一可能准则是它的实用xìng而不是准确xìng。分出一个独立的学科并称之为法律经济学(用“economics

    jf law”比用“lawand

    economics”更清楚、明确,故更合适)的目的就是为了开辟一个其大量的法律知识在其学说和制度方面是相关的经济研究领域。这些法律领域(如税收法、劳动法)中的许多经济问题不需要很多法律知识就能得到解决。虽然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征税,但税法的具体内容往往或者与分析者不相干因为它在此只是要知道边际所得税率的降低对慈善赠与可能产生的影响;或者它们本身就是明确的和无疑的。

    同样,在劳动法领域中,如果你不知道大量联邦和州的管理失业保险的法律虽然你必定知道一些,照样可以研究失业保险对失业所产生的影响。但假设,你想研究在就业歧视案中允许被告从补偿给原告的损失薪金中作出扣除(如果原告能成功地证明他被解雇是由于种族、xìng别或其他被禁止的理由)所造成的后果,以及原告在被解雇后可能获得的任何失业救济,那么,你如果对不明显的就业歧视没有相当的了解,就无法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对这种救济的扣除或不扣除存在着一个统一的司法规则吗?能将这种救济扣除后缴纳给州或联邦政府而非留于雇主吗?法律主张想取得就业歧视损害赔偿的雇员去寻找工作吗?如何计算这些损害赔偿呢?法律经济学就是建立在某些法律领域具体知识基础上的一系列经济研究。这一研究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或兼有这两种学位的学者,还是由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协作进行,这些都无关紧要。

    法律经济学研究已在显xìng市场法律管制的许多领域取得了进展。这些领域包括:反托拉斯法;公用事业及公共运输业管制;诈欺和不正当竞争;公司破产、有担保的jiāo易和商法的其他领域;公司法和证券管制;税收,包括由法院依宪法商务条款管制的州际商务的州税。虽然有些保守的法学家仍继续抵制经济学对法学的蚕食,当然经济学家中对许多特殊的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但以上这些领域已没有一个是经济学家或具有经济学思想的法学家积极参与的领域;(如果我们仍坚持行会区别)不参与热烈争论的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反托拉斯法。对经济学运用而言,对显xìng市场管制研究开始走向成熟的一个领域就是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的商标和版权。专利权在很久前就成了经济学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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