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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el,例如,“所有的医生都是江湖骗子”)不可起诉规则。集团诽谤是不可能损害集团成员的,因为置换全行业的成本要比置换个人的成本高得多。如果诽谤是“琼斯医生是个江湖骗子”,那么琼斯的病人就可能并能够轻易地转向其他医生。但如果所有的医生都是江湖骗子,那他们该怎么办呢?他们可能依然留在原来的琼斯医生那里,因为至少他们是了解他的。第二是诽谤死者不能规则(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相关规则)。其理由是,诽谤是对名誉的损害;而名誉(像我们在第3章中讨论干预他人私生活侵权时所认识到的)是诱引其他人参与与某人进行的市场和非市场jiāo易的基础。所以当一个人死后,那就由此停止了jiāo易,损害也就不存在了。这有点像一个人致残后最终无法从事一项将被逐步淘汰的工作。当然,如果诽谤某人有遗传疾病,那么其有害结果就不可能随死亡而终止,法律将这样的情况看作特例。

    法律对待书面诽谤(libel)要比对待口头诽谤(slander)严厉得多,这在许多评论者看来好像与这一拥有大量无线电和电视听、观众的时代不相协调而显得异常。但书面诽谤的预防成本要比口头jiāo流诽谤的预防成本低。书写是一种更具故意xìng的行为,因为在此有时间仔细考虑词语可能对他人造成的影响,而讲话却常常做不到这一点。所以诽谤责任对有社会价值的书面jiāo流构成威胁的危险xìng要比对有社会价值的口头jiāo流构成威胁的危险xìng小。随之表明的是对此见解存在着司法界的支持用稿子宣读的无线电或电视讲话不是自然的口头发言,所以应该将它划归书面诽谤而不是口头诽谤。(如果用草稿发言又怎么样呢?)

    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下诽谤案中的抗辩。当然,真实xìng是其一,这完全与第3章的名誉分析相一致。其二是特权抗辩(thedefense of Privilege)。一个恰当的例子是,雇主有给其雇员开具包含诽谤材料的品德证明书的特权。公正的证明书会使未来的雇主而非现在的雇主得益,而且很难使前者补偿后者,虽然在原则上他可以保证赔偿后者的任何损失和由诽谤诉讼引起的成本,但其收益对作出如此高成本的协议来说微不足道。法律的答案是,将某些开具品德证明书的成本外在化以鼓励给未来雇主以外在收益。这一特权不是绝对的,因为如果开具品德证明书的雇主知道其包含着对雇员的虚假诽谤时,他就将失去这一特权。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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