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损害赔偿判决进行比较。
我们现在讨论一下买方损害赔偿中的一个问题。A和B签订契约,由A向B在1996年1月11日jiāo货出售1,000个零件,其单价为1美元。在1995年7月11日,A告诉B他无法出售这些零件了。这种预先拒绝履约(anticipatory repudiation)是一种违约行为,因为它使B要到其他地方去购买零件。(我们在什么地方已看到了预先拒绝履约?)在那天,零件单价为2美元。B可能要进入市场签订另一项远期契约(forward contract,即在1996年1月11日jiāo货的远期jiāo货契约)以“补进” 1,000个零件。如果假设现行价格和远期价格在jiāo付日同样为2美元,那么B的损失就将是1,000美元。我们另外假设B一直等到1月11日,在那天他以单价3美元购买了1,000个即期jiāo货的零件,由此将损失2,000美元。他还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吗?无论在经济学上还是在法学上,答案都是否定的。因为,假设在7月到1月之间市场价格要比契约价格低(比如说)50美分,那么B可能因等待而得益,但我们不能将之归功于A。允许B等待将使他能毫无风险地投机。不论零件价格上升多少,他总由于契约为他的开支定下了最高限价而受到保护。但如果零件价格低于契约价格,他就取得了其差额。可以推测,当双方当事人以他们选择的契约形式通过远期jiāo货零件的固定价格而将价格变化的全部风险(而不仅仅是价格上涨的风险)从B转移到A时,以上结果就不是双方当事人预期的了。
远期契约是契约的风险转移作用的一个极为适当的例证,但期货契约(futures contract)是一种更为适当的例证。期货契约与远期契约在总的形式上是一样的,但其不同之处是它并不期望正常jiāo货(全部期货契约中只有l%-2%是实际jiāo货的)。期货契约普遍用于农产品和金属产品,它们的价格是易变的,从而风险也较大。假设一谷物仓库有大量谷物存货,而其主顾在未来的6个月之内却不需要。如果谷物仓库不想承担在此期间价格波动的风险,那它就可以与主顾订立期货契约,承诺6个月后以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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