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树,那么自由市场会保护树木(而不是仅仅由其他人自愿地为此目的而纳税),因为树木会产生外在和可占用的收益,这很好。但规模和所有权应予以区分:森林可在不归公有的情况下由政府资助。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四章 契约权和救济
第四章 契约权和救济
4.1 jiāo换过程及契约法的经济功能
在上一章中,我们强调了自愿jiāo换(通常是货物或服务对货币)即市场jiāo易对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重要xìng,并且指出了各种影响价值最大化jiāo换的障碍。但是,对条款一旦达成协议,jiāo换过程就被假设为没有法律干预也能可靠地进行。然而,在严格意义上,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同时依契约履行其义务时才确实如此,而这种情况又是很罕见的。在共时xìng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以下两种危险可能在jiāo换过程中发生:机会主义(opportunism)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contingency)。法律正是为此提供救济的。
A雇佣B为他造一所住宅,报酬在建成后支付。在房屋建成后和报酬支付前,B只能听任A的摆布,因为如果A不付给他钱,他很难将该房屋卖给其他人(尤其是房屋建在为A所有的土地上时更是如此)。所以,在原则上,A会在建筑完成后强迫B降低价格。[由于契约法像所有其他社会制度一样不会完美地运行,所以你会毫不惊奇地发现,房屋建筑者总是坚持要求分段付款(Progress Pacomnt)这并非因为他们的顾客是其成本最低的放款人。]当房屋建成和A向B付款后,他们的角色关系就倒过来了,即A只能任B摆布。因为房屋建设不是B履约的真正结束,而只是其开端。A指望在许多年内从房屋得到一系列的服务。如果B为之建了一所质量很差的房屋,并在几个月的使用之后就倒塌了,那么A的预期就彻底破灭了。
注意比较上一章讨论的没有财产权就不能在这个世界上进行耕作的情况。这一问题和契约机会主义(contract opportunism)问题都产生于经济活动的相继xìng。如果播种和收获是同时的,那么对土地财产权认可的需求就不那么迫切了;如果契约的jiāo换确实是同时的(虽然并非如此),那么对契约权利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就不那么迫切了。由于播种和收获不是同时的,缺乏法律强制xìng权利会导致的其他结果之一是:使投资偏向于在短期内能完成的经济活动,从而减低资源使用效率。假设A想出售他的牛,有两个出价者:B和C。这头牛对B的价值为50美元,对C的价值为100美元(而对A的价值只是30美元)。由此,从效率看,应将牛卖给C而非B。但是,B手头有50美元现金,而C却在一周内也难以得到100美元现金。C保证在一周内付给A75美元。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假设:万一发生违约,多出的25美元将作为完全补偿A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要求返回其牛的成本如果法律强制实施C对A的允诺。但是,如果法律并不强制实施这样的允诺,A可能就会作出这样的决定:由于C可能无力集资而B在jiāo易中可能失去其间的利息,这样,A现在将牛卖给B就可能得益。如果他这么做,这就意味着法律不能在C违约时提供救济,将会由于一方拖延履行,造成阻止jiāo换,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当配置。(当然,B会再将牛卖给C,但这就会产生额外的jiāo易成本。)
现在让我们假设D可出售一件标价5美元的衬衫,而E有一件标价6美元的衬衫出售,且他(诚实地)声称他的衬衫要比D的耐穿3-4倍并具有更高价值,但这种差异通过一般观察或触摸是不能明显表现出来的。E可能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