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之间进行选择,都不是明显地无效率的。但是,所有这些都冒犯了现代美国人的正义观,而且所有这些在或大或小的程度上(通常在更大程度上)是非法的。本书将从经济学的角度努力解释其中的某些禁忌,但大多数都得不到解释;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xìng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第二篇 第三章 财产权
第三章 财产权
我们从本章开始考察普通法。普通法一词像其他许多法律术语一样,意义不甚明确。它通常是指18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原则体系(它包括某些成文法,但不包括衡平法和海事法);它们主要是由法官作为案件审判副产品而创设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任何主要由司法先例形成的法律领域。本书这一部分所关心的主要是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但这里不包括两个重要的部分,即程序法和冲突法,这两部分将在后面的第21章中讨论。除此以外,本书在以后的章节中还要论述可能被认为是第三种意义和最广泛意义上的普通法,包括宪法的重要领域。
从经济学角度看,第二种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可以有三个组成部分:
(1)财产权法(the law of property),它涉及财产权的创设和界定,而财产权是对有价值资源进行排他xìng使用的权利。
(2)契约法(the law of contracts),它涉及促使财产权向最珍视它们的那些人那里自愿转移的问题。
(3)侵权法(the law of torts),它涉及财产权的保护,包括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
像海事法、赔偿法和商法,甚至还有刑法和亲属法那样的法律领域,都可被看作是一个或更多基本领域的专门xìng分支。虽然法律远不像这一分类提及的那么分明(即使在原则上也是如此,如我们将在3.6中看到的财产权法和侵权法的重叠),但这种分类对本书本部分的思想组织和主题概括还是有用的:如果普通法规则和第1章描述的经济效率原则不完全一致,那它就更值得注意。
3.1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静态和动态方面
为了理解财产权经济学,我们有必要首先把握住经济学家们关于静态和动态分析的区别。静态分析将经济活动的时间维度忽略不计,而把所有对变化的调整都假设为发生在瞬间。这种假设是不真实的,但它却常常富有成效。如果读者对第1章进行了专心的研究,那就不会为假设中缺乏真实xìng而感到烦恼。
动态分析放弃了关于变化的瞬间调整的假设,它通常比静态分析考虑得更复杂、更深入。所以,我们首先从动态方面入手认识财产权的经济基础是令人惊讶的。试想一个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但当谷物成熟时他的邻居却将之收割后据为己有。由于农夫既不拥有他在其上进行播种的土地,也不拥有庄稼,那他就无权对其邻居的行为提出法律救济要求。除非防护措施适当(现在让我们假设没有恰当的防护措施),否则在经历几次此类事件后,人们就会放弃对土地的耕种,而社会将设法寻找很少要领先投资的方法(如打猎)来维持生计。
如此例所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创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资源的激励。在我们所举的例证中,虽然用消费者支付意愿衡量的庄稼价值可能已大大超过它在劳动力、原材料和放弃土地其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