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源。后者仔细查看了学校工作计划、学校中开设的课程,但没有看到为lún理的教学或为“道德训练”留出任何地盘。于是他们断言,学校在xìng格训练上什么事也没有做,或几乎什么事也没有做。关于公共教育在道德教育上的不足,他们变得语气强烈,甚至感情激昂。另一方面,校内教师则抱怨这些批评是不公正的,而且认为他们不仅“教道德”,而且他们在每周五天中每日每时每刻都在教道德。在这个争论中,教师大体上是正确的,如果他们错了,那不是因为没有留出毕竟只能是关于道德的教学的专用课时,而是因为他们自己的xìng格或他们学校中的气氛和理想、或他们的教学方法、或他们所教的教材不能详细地使智力的成果与品格行动地联合起来,以便使它们成为行为中起作用的力量。因此,如果不去讨论所谓直接的道德教学(或最好说是关于道德的教学)的局限xìng或价值,那就可以确定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当我们考虑到通过教育使道德成长的整个领域时,直接道德教学的影响,充其量说,比较地在数量上是少的,在影响上是微弱的。所以,这种更大范围的、间接的和生动的道德教育,通过学校生活的一切媒介、手段和材料对xìng格的发展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题目。
二、学校集体给予的道德训练
不能有两套lún理原则,一套是为校内生活的,一套是为校外生活的。因为行为是一致的,所以行为的原则也是一致的。讨论学校中的道德,似乎学校是一个孤独存在的机构,这种倾向是十分不幸的。学校和学校主持人在道德上的责任就是对社会的责任。从根本上说,学校是由社会建立起来完成一定的特殊工作的机构执行一定的特殊职能以维持生活和增进社会的福利。教育制度如果认识不到这个事实所赋予它的lún理责任,就是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的。它不是在做使它所以存在而应该做和自称要做的事情。因此,一般地说,学校整个的结构特别是它的具体工作,需要时时联系学校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去加以考虑。
公立学校制度的道德工作和价值在整体上要用它的社会价值去衡量,这个观点确是人们所熟知的见解。可是,人们常常把它理解得太狭隘和太古板了。学校的社会xìng工作往往局限于训练公民资格,而公民资格又被从狭义上理解为明智地投票的能力和服从法律的素质,等等。但是,这样限制和束缚学校的lún理责任是无益的。儿童是一个人,如果他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人过他的社会生活,就必然要遭受损失,产生磨擦。从儿童所具有的许多社会关系中选出一个,而且仅仅凭这一个社会关系规定学校的工作,就像建立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锻炼身体的制度,而其目标只要求发展肺部和呼吸的能力,而不管其他器官及其功能。儿童在智力上、社会xìng上、道德上和身体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必须从最广义上把儿童看作社会的一个成员,要求学校做的任何事情都必须使儿童能够理智地认识他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参与维护这些关系。
把公民资格的形式上的关系与和它实际上jiāo织在一起的整个关系隔离开,设想有一门特殊的学科或处方能够把儿童造就成良好的公民;换句话说,设想良好的公民不是社会的完全有能力的、有用的成员,不是全部身心的力量都处于支配下的人,而是别的什么样的人,这是有阻碍作用的迷信,我们希望它快点从教育问题的讨论中消失。
儿童不只是要成为投票人或法律服从者,他也要成为家庭的一个成员,他自己反过来又很可能要抚养和培养未来的儿童,借以保持社会的连续xìng。他要成为一个从事某种有益于社会并能维护他自己的独立和自尊的职业的工作人员。他要成为某个特定的邻里和社区的一个成员,必须对生活的价值做出贡献,不论他在哪里,都要为文明增光添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