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洫八尺,浍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二轨路,三轨则几二丈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畜洩,备水旱,为永久之计。商君以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但见田为阡陌所束,而耕者限于百亩,则病其人力之不尽;但见阡陌之占地太广,而不得为田者多,则病其地利之有遗;又当世衰法坏之时,归授之际,必有烦扰欺隐之jiān,而阡陌之地切近民田,又必有yīn据自私而税不入于公上者;是以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不使有尺寸之遗以尽地利,使民有田即为永业,而不复归授,以绝烦扰欺隐之jiān。使地皆为田,田皆出税,以核yīn据自私之幸。此其为计,正犹杨炎疾浮户之弊,破租庸以为两税,盖一时之害虽除,而千古圣贤传授精微之意,于此尽矣。故《秦纪》、《鞅传》皆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蔡泽亦曰:‘决裂阡陌,以静生民之业,而一其俗。’所谓开者,乃破坏剗削之意,而非创置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三代井田之旧而非秦之所置矣。所谓赋税平者,以无欺隐窃据之jiān也。所谓静生民之业者,以无归授取予之烦也。”《大事记解题》曰:“决裂云者,唐、虞、三代井田之制,分画坚明,封表深固,非大用力以决裂之,不能遽扫灭其迹也。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使井田不废,何患田之不实乎?”
汉董仲舒请限民名田。
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贫弱之家可足也。武帝时,贾人有市籍及家属,皆无得名田。胡氏曰:“限田终不能行者,以人主自为兼并,无以使民兴于廉也。”
赵过教民为代田。
代,易也。《周官?大司徒》:不易、一易、再易之地,有三等。《公羊传注》: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左传》:晋作爰田。《晋语》云:“作辕田。”辕,易也。《汉?地理志》:秦商君制辕田。“辕”与“爰”同,易也。《食货志》: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盐铁论》御史曰:“古者制田,百步为亩,民井田而耕,什而藉一。先帝哀怜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率三十而税一。”
师丹建言限名田。
王嘉奏曰:“诏书罢苑,而以赐董贤二千馀顷。均田之制,从此堕坏。”
新莽更名天下田曰王田,不得买卖。
建武十五年,诏州郡检核垦田户口。
《通典》曰:“自秦孝公隳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逾僭兴矣。阡陌既弊,又为隐核。隐核之法,凭乎簿书。簿书既广,必藉众功。藉众功,则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则人无所信矣。”
后魏孝文太和九年,诏均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fù人二十亩。
刘氏恕曰:“后魏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绝户田出租税,非如三代井田也。魏、齐、周、隋兵革不息,农民少而旷土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授,故田制为空文。《唐志》云:‘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
北齐河清三年,令民一夫受露田八十亩,fù人四十亩。
隋文帝开皇十二年,京辅三河地少人众,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
唐武德七年,初定均田。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笃疾减十之六,寡妻妾减七。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范氏曰:“唐初定均田,有给田之制,盖由有在官之田也。其后给田之制不复见,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