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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武帝生平大事年表(54)

    导演:胡玫 编剧:江奇涛

    连载:汉武大帝   出版社:   作者:导演:胡玫 编剧:江奇涛

    刺史制度有下列五个特点:

    第一,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在监察区的监察官,设置固定治所,便于就地监察和吏民检举告发。

    第二,刺史隶属御史大夫所属的御史中丞,纯为监察官xìng质,对于所监察的郡守等二千

    石地方官,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相关的利害关系,做到了《商君书·禁使篇》所说“监”与“官”的“别其势”,权势各自独立而分开,便于发挥监督和检举的作用。

    第三,刺史只是监察而不是行政长官,它和秦代有兵权、人事权的监御史不同,而且刺史有规定的监察范围。

    第四,刺史秩卑、权重、赏厚,使便于监督察,乐于劾举。

    第五,刺史定期巡行所部郡国,叫行“行部”。通过“行部”可以考察守、相治迹,广泛接触吏民,了解下情,因而对守、相的劾举,往往有事实依据,可以击中要害。

    设置刺史确是当时比较有效的监察制度。

    汉武帝在创设刺史之后十七年,又设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本为督捕诛杀巫蛊而设,后来就督察三辅、三河、弘农,成为类似刺史的官职。武帝也还为临时发生的天灾或事件,派出使者“巡行天下”,先后有四次之多。此后长期沿用这种制度。这种临时派遣的使者所担负的任务,多数属于慰问救济xìng质,所谓“存问致赐”;或者附带督察吏治,选拔人才,所谓“举贤良”、“举茂材异lún之士”、“举淳厚有行能直言之士”等等;或者着重平反冤狱,例如五凤四年(前54年)“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汉书·宣帝纪》)。鸿嘉元年(前20年)“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汉书·成帝纪》)。这些平反冤狱的使者就带有监察xìng质。]

    [武帝之孙宣帝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武帝所行之政术,外儒内法。所谓王道,即董仲舒所说“孔子主立新王之道”,(春秋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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