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银行负债占总负债比例较高,则和解较易成功,因为银行比较容易谈判。
3. 公司市价与清算价值比例愈高,则和解愈易成功,否则宣告破产的公司市值损失更大。
如果公司不得已宣告破产,它们的经营绩效可以被改善吗?表3陈列了美国197家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宣告破产的前五年及后五年的资产回报率[参见Hotchkiss(1995)]。
表3 公司宣告破产前后五年的资产回报率
宣告破产前五年
及后五年ROA
(资产回报率)低于产业平均
ROA的百分比-50.11358%-40.09762%-30.06275%-20.03183%-1-0.03687%进入破产程序-0.07384%脱离破产程序0.01967%+10.02966%+20.04366%+30.03968%+40.05666%+50.04169%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当公司脱离破产程序后,它们的经营绩效根本达不到进入破产程序三年以前的水平。这似乎说明了夕阳企业很难通过破产保护而重整旗鼓。但是小股民却可以继续在二级市场套现,不至于一无所获;而债权人也可以收回债权,这是破产法的好处。但世界上其他国家几乎没有如同美国般的破产法。
美国的银行体系很简单,只有单一的银行。但美国的债权人并不单单指的是银行,还包括了大量的债券持有人。有一些研究[Jensen、Meckling(1976)]指出如果股东较债权人有能力影响公司决策,则股东也有可能剥削债权人。例如,股东要求经理人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如果项目成功,则股价大涨嘉惠股东;如果项目不成功,公司破产,则债权人什么也拿不到。
换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债权人有能力影响公司的决策,他很可能会要求经理人放弃一些风险高但收益非常好的项目[Myers(1977)]。这样对股东却是不利的。
当然,还有其他研究也在探讨股东剥削债权人的问题。例如美国骆驼牌香烟制造商RJR Nabisco进行管理层收购(Managcomnt Buy Out,MBO)时,该公司发行的债券价格立刻大跌。而其中最大债券持有人国际通信(ITT)还状告RJR。但根据大样本的调研[Asquith、Wizman(1990)],这种剥削现象似乎并不显著。至于股东有没有可能通过兼并等方式伤害劳工,Bhagat、Shleifer、Vishny(1990),Rosett(1990),Pontiff、Shleifer、Weisbach(1990)等人无法找到充足的证据。
总而言之,以美国的研究来看,债权人、股东和劳工之间有没有相互剥削现象呢?我们也许可以从几个案例中找到答案,但大样本的调研却没有提供清楚的答案。
但以美国经验而言,Jensen(1986)提出一个有趣的观点,就是公司借债多了后,反而可以使经理人加倍辛勤地工作,否则公司因借债过多而倒闭对经理人也是一个很大的打击。因此,以美国的经验看来,借债多对股民而言反而是好消息。但另外一个观点却是债权人可能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禁止经理人集资投资于好项目,或者将其公司;清盘以确保债权,这对于股东而言是不利的[参见Stulz(1990),Diamond(1991),Harris、Raviv(1990),Hart、Moore(1995)]。但根据Lang、Ofek、Stulz(1996)的研究,我们发现坏公司的过度投资却会因为债务原因而减少,因此,对于股东而言,债务多反而是好事。
银行:在德国和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