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无益于股东的利益。
以德国为例,德国公司董事会有两个层次,其中一个是顾问董事会(Supervisory Board),按规定其组chéng rén员中必须有一半是劳工代表。股东为了避免劳工代表找麻烦,因此召开董事会的时候非常形式化,事先也不派发议程,会计账目不清楚,而且一年只召开两次会议。如果公司账目太清楚地显示高利润的话,可能就会发生劳工要求扩大生产规模以及加薪等等烦人的事情。但私下里大股东就可以和经理人经常沟通,纠正其政策思路,否则无益于股东的利益。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的股东都是小股民的话,那么谁来监督经理人呢?这种环境必然会慢慢孕育出股权集中的企业。
但美国的情况就不同了,美国企业代理成本低,而且美国施行严刑峻法以保护股民的利益,并对家族企业大加挞伐以减少垄断,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经营环境。例如美国司法部利用《反托拉斯法》控告微软,因为微软垄断xìng太强,影响了自由竞争。这种思维在欧洲大陆或是亚洲是不可能被理解的。举例而言,在20世纪,美国很多大家族隐名埋姓纷纷成立信托基金(Trust)以遥控企业。各位读者如果记得我们前面谈的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英文是什么(Anti Trust Law),那么也就会明白什么是反家族垄断。在此种压力下,私营企业家族希望上市套现,而且由于代理成本很低,每单位资产市值必然较高,这更增加了企业上市的诱因。此外,由于代理成本很低,小股民也愿意进场,因为他们本身不需要监督经理人,外在环境会纠正经理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因此形成了股权分散的温床。La Porta et al.(1998)对于普通法推崇备至的原因即在于其能保护小股民并能建立起一个繁荣的股票市场。
那么亚洲国家的股权为何也是那么的集中呢?欧美各国发展现代化企业的时候,亚洲各国基本上还是蛮荒一片,制度落后,政府腐败,盗匪横行,贪官污吏遍地,民不聊生。我想用这些字句描述亚洲各国二战前后的情形应该是比较切合实际的。在这种落后的制度下,最有效率的企业一定是股权集中的家族企业。家族可以通过家族网络共同经营,贿赂官员,保护企业以及组成联盟抵御外侮。因此,亚洲各国自然地形成了家族企业。而且由于家族共同经营的传统必然形成相互观照的局面,这种心态与欧美各国的“信托责任”心态是截然不同的。
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将世界银行所发布的三个指标——审判系统的有效xìng、法治化和政府腐败标注在图1的纵轴上,另外我将东亚最大的15个家族控制市值的比例标注在横轴上。读者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如果审判系统越无效,越缺乏法治化,政府越腐败,那么家族控股比例就越高。
欧美各国的股东有着信托责任,因此二股东常常会反对大股东,因而保护了小股民。但在亚洲各国,大股东、二胶东会联合起来坑害小股民[参见Faccio、Lang,Leslie(2001)]。这种家族企业上市以后,它们所在乎的仍然是自己家族的利益,因此各家族会联合起来图利,剥削小股民。这也正是亚洲家族企业上市的重要目的。
最后,我想谈一下日本。日本是一个很奇怪的国家,它的各项制度与其他国家的都大不相同。他们的自民党政府名义上是保守政府,但骨子里却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民主政府。最好的例子就是他们为了保护农民,而不遗余力地禁止美国农产品的进口。而且日本的终身雇用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的极致表现。但根据以往研究结果来看,日本的股权结构反而更倾向于分散持股的类型。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日本商社均由大银行控股,虽然每家银行对商社公司的控股不超过5%,但却是数家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