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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jiāo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六条投资人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基金份额的jiāo易

    第四十七条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jiāo易所上市jiāo易。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jiāo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

    第四十八条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规则由证券jiāo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五十条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jiāo易所终止其上市jiāo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jiāo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jiāo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jiāo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jiāo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十一条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五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jiāo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

    第五十四条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五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第五十六条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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