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恩也明白,自己干死这么多人,就算是评价优良,也需要放假一段时间,这就是一个制度问题,以人为本嘛!说道:“多久?”。
“就像你说的那样,近一个月,到九月二十四号!”。特丽莎说道。
“那足够我快活了!”。肖恩说道。
两个人出了电梯,朝着那辆特丽莎专用的黑色吉普车走去。肖恩说道:“从什么时间开始放?今天?”。
“是的!下班之后!”。特丽莎说道。
“哈哈哈!”。肖恩笑道:“不放心哪!那你们可就辛苦了!”。
“得了肖恩,你回来之前这个案子我们肯定能破!”。特丽莎瞥了一眼他,然后打开车门钻进了副驾驶。
肖恩绕到车的另一面,进入了驾驶室,点着火,说道:“我会在纽约给你们带些,价值一块钱以上的小礼物!”。
“那就谢谢了!”。特丽莎再次瞥了他一眼。
纽约,梅斯律师事务所。。。。。。
梅斯,一个当地的金牌大律师。他甚至是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因成功办理辛普森案、拳王案、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总统弹劾案等著名案件而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之一”。
在辛普森以谋杀罪起诉后,他聘请了以梅斯为首的律师团为自己辩护,最终无罪释放,但梅斯认为,世界上没有一个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无罪的,该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警方违反了法律程序。
梅斯在办理该案中发现,警方没有搜查令就爬过墙头擅自提取了证物――手套,而且伪造了另一证物:他们在辛普森的袜子上倒上了被害人的血迹。
尽管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辛普森有罪,但“警方伪造证据”成为辩方律师的突破口。陪审团有理由相信,如果有一个证据是伪造的,其他证据的可信度也值得怀疑
正如如果你在一碗面里发现了一条虫子,你就不会再去找其他虫子,而是要把这碗面全部倒掉。当证据的取得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证据是无效的。陪审团认为警方的所作所为是不可原谅的。
那维斯为什么要给坏人辩护?他说了一个在美国法律界很有影响力的名言,一个公正的司法制度,不仅应该对好人有利,也应该对最坏的人有利。他坚信,美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在于,任何人都有权对强加于自己的控告提出异议。
试想,如果美国的制度变成有罪的人、可耻的人、或至少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人看来是这样的人,都被剥夺了受辩护的权利,那会是怎样的情景!“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司法机关必须提供证据,而被告应享有辩护机会。”。
梅斯接触过很多大人物,金融大亨,政客,当然,也包括不少底层人员,乞丐,毒*品吸食者,杀人犯,抢劫犯。
他甚至自信到,只要这个人坐在他面前十秒钟,自己就能大概的看出对方曾经犯过什么样的罪行。并且从没失过手。
不过今天,他却失手了。来的人是一个高大的老者。已经坐在自己的对面,十分钟了。他仍然没看出对方有一丝一毫,犯过案的迹象。他整个面部如同刀削斧砍般的刚毅。他甚至从这张脸上看见了在天神绘画展上某位天神的样子。不过细想想,却又不同。
老者很平静,留着一头黑白相间的短发,穿着一套黑色的合体的西装,梅斯能够分辨,那并不是什么名牌,但一定是量身定制。红白相间格子的领带,一丝不苟的扎在领子上,显得是那样的精确无误。
老者的眼睛是黑色的,不过却给人一种灰蒙蒙的感觉,令人觉得公正无比,但这种公正,是近乎冷酷无情般的公正。
金峰觉得,一个人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其他的人也要给与公正的对待,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