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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些无辜的人们同样也应有求得保护,不受杀人犯危害的权利。因此,对那些正在服刑的杀人犯,在人们认为即使把他们释放后,他们也完全不会危害其他人时,才可以解除他们的刑期。但这最终也不过是人们从主观上解除了忧虑,而并没有可靠的把握。

    让犯罪者服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最终应是为了预防犯罪,并且,在这个消极的目的之上,还应该积极地进行教育,使他们重新做人。监狱应像一所学校,尽可能地教育犯罪者走自食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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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编第五章社会动物人类

    的道路。但是,这样做到底有多大效果呢教育的效果应与主观努力的程度成比例。教育工作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样,强迫容易引起抵制。从客观上或从服刑者自身的主观意识来看,这种名为监狱的学校仍然是最大限度地使用强制手段的学校,它可以使强制激起的愤怒达到极限。

    池田我也赞成博士的意见,一切刑罚都不应是报复性的,而应以预防为目的。您指出:“教育服刑者,若使用强制的办法是很难产生效果的”,这也是完全正确的d教育犯人是有限度的,超

    越这一限度的唯一途径,就是教育者的非凡的热情与慈爱,这样就能与服刑者之间真正地建立起感情上的联系。

    总之,要想实现废除死刑,或不需要死刑的社会,就必须使所有的人都普遍地具有一种佛教中提倡的“慈悲”精神,这是我所希望的。因为我相信,只有这样,人类才能认识生命的真正价值,悟出生命的尊严。

    10自杀与安乐死

    池田博士很早就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为自己或自己所爱的人们去死是较小的罪孽”,并认为人有自杀的权利。但我认为结束自己的生命,对人来说,违反了生命的尊严这一最重要的理

    念。你认为如何呢

    汤因比我认为,剥夺他人的生命是最大的罪孽。但在决定是否要结束自己的生命时,依我之见,这应该在各个当事人反复考虑之后,由他们自己来决定。同样,由于每个人处境不同,是否赞

    成自杀,也是因情况而异的。

    若某个精神失常的人想要自杀,那我认为能阻止,就应该去阻止。即使这个人精神正常,而只是因为遇到了人生中的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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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望二十一世纪

    才一时冲动想要自杀的,那么,如果可能,我们也应该去阻止。这是指这种情况,虽然当事人当时感到难以生活下去,但在别人看人死不能复活。从这一点来说,应尽可能避免自杀。这同人

    死不能复活,所以应该限制死刑c放弃战争的道理是相同的。有一句格言无论在什么场合都适用:“有生命就有希望。”所以,不论是自杀,还是惜别人之手,我们都不希望故意地去缩短生命。

    而有时,一个人即使还有生命,却已失去了希望,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这个人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反复思考之后,仍希望去死,那我们就不能去妨碍他。在这种情况下的人如果要求安乐死,我觉得应该满足他的愿望。而且我坚决主张,如果这个人选择了自杀,那我们决不应去制止。

    池田我认为在理论上痛苦与快乐是相辅相成的,在伦理上属于同一范畴。换句话说,痛苦与快乐是对立的。

    我还认为应该阻止人们为寻求快乐比如沉醉于麻药等而牺牲生命。如果我的这种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不也应该阻止人们为了逃避痛苦而牺牲生命吗

    汤因比所谓安乐死,既不是为了惩罚某个人,也不是为了保护一些人而牺牲某个人,它是作为对当事人的一种慈爱行为来结束某人生命的。这就是我给安乐死下的定义。

    即使是一个正常的人,当他感到实在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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