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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过生命的恐怖如排山倒海而来的经验,危险的是,我当时对死亡的恐怖已没有感觉了。但我相信,我的恐惧是短暂的,缓和下来后就没那么难忍受了。依我来看,理性的自杀不可能是临时起意的行为,这需要长时间的仔细权衡。我相信有理性的自杀,这是对生命无奈的反应,而非绝望的结果。问题是,什么样的自杀是理性的,通常很难看出来,而且我也相信,好死不如赖活着。对于世间的无常,自杀可以一了百了。自杀应该是一项基本人权:不应该有人被迫违背心意地活着。从另一方面来说,自杀意念通常稍纵即逝,而且有不少人十分乐意在有自杀意图时被人挽回,或被迫不得自杀。若我想自杀,我会希望有人来救我,除非我真的到了人生悲苦远多于欢喜的地步。

    第85节:自杀者患心理疾病比率大1

    自杀者患心理疾病比率大

    在心理卫生界甚具影响力的评论者托马斯萨斯,一贯支持限制精神科医师权力,他说:“自杀是一种基本人权。这不是说自杀是可喜的事,而是说社会没有道德权力以法律阻扰个人自杀的决定。”萨斯认为,若强制干涉自杀者,就是剥夺了他们的自我和行动的正当性。“其后果是把自杀者严重地幼稚化和非人化。”哈佛大学做过一项研究,发给医生简略的自杀者病史,要求他们诊断。若不告知是自杀者的资料,只有百分之二十二的病人被诊断出有心理疾病。若是把病人自杀的经历放进资料,则有百分之九十被诊断出有心理疾病。

    很明显,自杀意念会造成医生直觉的判断,这在某种程度上使医生变得幼稚至少忽略很多重要因素。萨斯的见解有其现实的基础,但若以此为根据来作临床判断,却可能是极危险的。倡导自杀预防运动的心理学家艾德温斯内德曼持另一种极端的看法。他认为自杀是疯狂的举动。“自杀行为是理智与情感某种程度的断裂所致,依此来看,所有自杀者都有一点精神异常,”他写道:“理智与情感断绝,使人无法分辨出情绪,或区分其意义的细微差异,也无法把情绪传达给别人。这是一种病态,一种所思与所感的分裂。这其中存在着错觉与精神错乱。”这类一再重复的看法给予剥夺人类自杀权的理论基础。“自杀不是权力,”斯内德曼以激烈的语气写出反对萨斯的言论:“自杀的权力可不像人有打嗝的权力后果那样简单。若人们感觉到这行为是被禁止的,他们就会遵守。”值得注意的是,人们有时候也需要控制自己打嗝,比如在公共场合,人要尽量克制自己,以示尊重他人。

    自杀在当今社会普遍发生,甚至比忧郁症更经常地被隐瞒和掩饰。实际上,这是巨大的全民健康危机,令人们极其不安,只能故意视而不见。在美国,每十七分钟就有一个人自杀。自杀是二十一岁以下的美国人第三大死因,美国大学生第二大死因。1995年美国年轻人中因自杀而死的人数比因艾滋病c癌症c中风c肺炎c流行感冒c先天缺陷和心脏病而死的人数总和还多。在1987年至1996年间,三十五岁以下因自杀而死的美国男人比死于艾滋病的多。每年有近五十万个美国人因曾经自杀而进医院。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1998年有近百分之二的死因是自杀,比因战争和被人谋杀而死的比例还高,而且自杀率还在持续攀高。瑞士最近一项研究显示,在其调查区域内有自杀可能性的年轻人比上世纪五十年代增长了百分之二百六十。躁郁症患者中,一半有自杀意图,五分之一的重度忧郁症患者有自杀意图。第一次得忧郁症的人特别可能产生自杀意图,而经历过几次的人,一般都学会了自我控制。要预测自杀的可能性,可以看这个人是否有过自杀的纪录:自杀死亡者之中,有三分之一不是第一次尝试过自杀;试图自杀的人之中,百分之一会在一年之内自杀成功;百分之十的人在十年内自杀成功;大约每十六个企图自杀者有一人会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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