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我今所主张者则为:在此等问题中所共有之种种难点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难点以之为独断的反驳能得“对于事物本质较之常识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证”等等,皆仅依据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据幻想,使仅在思维中所存在者实体化,而以之为存在以真实性质于思维的主体以外之真实的对象。易言之,彼等以“延扩”此不过现象而已为即令离吾人感性而亦自存之外物之性质,且以运动为起于此等事物,且离吾人之感官,实际由其自身所发生者。盖物质其与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种种问题不过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为外感之直观,以表现不可知之对象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现象吾人所名之为物质者所相应之某某事物;但在其为现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仅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维此种思维,虽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现之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质并非指与内感之对象心完全不同而异质之一类实体而言,乃仅指“此等对象其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现象”所有之不同性质而言,吾人之称此等表象为“外部的”,则以与吾人所列为属于内感之表象相比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与其他一切思维相同,仅属于思维的主观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种惑人的性质,即表现空间中之对象,一若与心相离而浮动于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观之空间即不过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实未见有与此表象同一性质之对应部分。因之,此问题已非心与“在吾人以外其他不同种类之所知实体”之交相关系,而仅为内感之表象与吾人所有“外部的感性之变状”联结之问题即此等表象如何能依据一定法则,相互如是联结,以展示一贯联结的经验之统一。
在吾人以内部的外部的现象皆视为经验中之纯然表象时,则两种感觉之联合,吾人并未见其中有何背理及奇异之点。但当“吾人以外部的现象实体化,不视之为表象而视之为其自身存在于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内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质,且视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为现象在彼此交相关系中之活动加于吾人之思维的主体之上云云之时,则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与吾人内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结果不能调和”之性质。盖原因仅与吾人之外感相关,其结果则与内感相关此两种感觉虽在一主体中联结,彼此乃极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变易以外,吾人未见有其他之外部的结果,除在为其结果之空间的关系中所发生之动向以外,吾人未见有任何动力。反之,在吾人内部中,其结果为思维,在思维中并不见有位置之关系c运动c形象以及其他空间的规定等等,吾人在结果中完全失去其与原因之联系此等结果乃假定为由此等原因在内感中所发生者。但吾人应思及物体非呈现于吾人之对象自身,乃吾人“所不知为何之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以及运动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结果,而仅为其影响于吾人感官之现象。物体c运动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为吾人内部中之纯然表象;故产生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质之运动;运动自身仅为表象,如其以运动而使其自身为吾人所知之物质,亦仅为表象相同。于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难点,终极归摄在以下之点,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相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外部的直观者,能依据经验的法则表现为在吾人以外之对象此一问题绝不与“自吾人以外完全异质之有效原因以说明吾人表象起源”所假定之难点相联属。此种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