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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吾人感官,使之获有空间c物质c形象等等表象”之某某事物,当其被视为本体时视为先验的对象更佳,同时亦能为吾人所有思维之主体。至吾人外感所由以被激动之形相,并不授与吾人以表象c意志等等之直观,而仅授与空间及空间规定之直观云云,并非证明与以上云云相反。盖此某某事物非延扩的,亦非不可入的,或复合的,诚以此等宾词在吾人为某某除此以外非吾人之所能知对象所激动之限度内,仅与感性及感性之直观相关。据此种种而论,吾人固不能知此某某事物之为何种对象,仅认为如就其自身考虑之,即脱离外感之任何关系,则此等外部的现象之宾词皆不能加于其上者也。反之,内感之宾词,如表象及思维等皆与此某某事物之性质不相矛盾。因之,即令容认人之心灵其本质为单纯的,而此种单纯性,就物质之基体而言按即为先验的对象之某某事物亦绝不足使心与物质相区别盖即谓吾人若以物质为纯然现象吾人应作如是观。

    设物质为物自身,则以其为复合体自与为单纯体之心灵完全不同。但物质仅为外部的现象,其基体不能由“吾人所能归属物体之任何宾词”知之。故我自能容认“物自身为单纯的”之可能性虽由于其所以之激动吾人感官之形态在吾人内部中产生延扩的即复合的之直观。我固可进而主张其与吾人外感相关具有延扩之实体,其自身为具有思维者,且此等思维能由其自身所有之内感,意识的表现之也。由此观之,凡在一种关系中所名为物的存在者,同时在其他关系中则为思维的存在,其所有之思维,吾人不能直观之,然吾人固能直观其在现象领域中之符号。因之“仅有心灵为特殊种类之实体思维”之主张,应即废弃;吾人应复归于“人思维”之习用言词,即延扩的所视为外部的现象之同一事物,在内部在其自身中则为主体,非复合的而为单纯的且思维。

    但吾人固无须此种假设,能概言之如下。盖若我以“心灵”为思维的存在自身,则其是否与物质为同一种类之问题物质非物自身,仅为吾人内部中所有表象之一种就其名词而言已不合理。盖物自身之与“仅构成其状态之规定”性质不同,本极明显者也。

    在另一方面吾人如不以思维之“我”与物质比较,而以之与“在吾人所名为物质之外的现象根底中”之直悟体相比较,则吾人对于此直悟体绝无所知,即不能谓“心灵”在其任何内部方面与此直悟体有所不同也。

    故单纯的意识,非即关于“所视为主体之自我”之单纯性此即使吾人能以之与物质区别,一如以之与复合体区别之知识。

    是以在此种概念能有效用之唯一事例中,即在以我自己与“外的经验之对象”相比较时,此种单纯性之概念,若不足规定自我性质中之特征,则吾人虽仍自以为知“思维之我,即心灵此为内感之先验的对象之名称为单纯的”,但其所言绝不能应用于实在的对象,即丝毫不能扩大吾人之知识者也。

    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丧失其主要基础,尽行倾覆。此处与任何处所相同,在缺乏与可能的经验之任何关系时,吾人不能期望纯由概念以扩大吾人之知识,更不能期望仅由吾人所有一切概念之主观的方式即意识,以扩大吾人之知识。诚以单纯性之根本概念,以吾人所知即为在任何经验中所绝不能见及者,故无法以之为客观有效之概念而到达之也。

    第三误谬推理:关于人格性者

    凡意识其自身在不同时间中为数的同一者,在此限度内为人格。译者按:数的同一即历无穷次数其自身仍为同一之事物

    今心意识其自身等等。

    故心为人格。

    先验心理学之第三误谬推理之批判

    我如欲由经验以知外部的对象数的同一,则应该注意现象中之永恒的要素此为现象之主体,一切其他事物皆与之相关而为其规定,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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