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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能单一及多数c肯定及否定c主词及宾辞除陷于循环定义以外,皆不能加以定义者,盖固定义自身必为一判断,故必先已包含此等机能。是以纯粹范畴,在直观所有之杂多必须由此等逻辑机能之一思维之之限度中,不过普泛所谓事物之表象而已。量为仅能由“具有量之判断”judicie思维之之规定;实在为仅能由肯定的判断思维之之规定;实体在其与直观相关中,必为一切其他规定之“终极主体”之事物。但“须此等机能之一而不须其他机能”之事物,果为何种事物,则完全悬而未决。故范畴一离感性直观之条件范畴关于此等条件具有综合力则与任何确定之对象无关系,因而不能加任何对象以定义,其身亦并不具有客观的概念之效力。

    3以下四段自“吾人在此处将陷于难避之幻想”至“必须以之为此种仅属消极意义之事物”为止,在第一版中则为以下数段:

    事象在依据范畴之统一思维其为对象之限度内,名为现象。但若我假设“其纯为悟性之对象,且能授之于非感性的一种直观即作为智性的直观之对象rantuitutellectuali而授与者之事物”,则此等事物当名之为本体。

    顾吾人必须切记以下之点,现象之概念为先验的感性论所制限,已由其自身证明本体之客观的实在性,而证实分对象为现象与本体,分世界为感性世界与悟性世界ndsensibilisettelligibilis之为正当,且其相异之处不仅在“关于同一事物吾人所有知识明晰不明晰之逻辑的方式”,乃在“两种世界由之始能在吾人知识中授与吾人”之方法不同,由于此种不同,二者自身乃有彼此种类之不同。盖若感官所表现于吾人之某某事物,纯为其所显现者,则此某某事物之自身亦必为一事物,且为非感性的直观一即悟性一之对象。易言之,其中并无感性,且唯一具有绝对客观的实在性之一种知识,必为可能之事。而对象则由此种知识表现为其所有之相,反之,吾人所有悟性之经验的使用中,事物之为吾人所知者,仅为其显现之相。设果如是,则吾人颇似不能保持吾人以前所有之主张,即不能谓由吾人悟性所生之纯粹知识,除为说明现象之原理以外,绝无他用,亦不能谓其即在先天的使用中,亦仅与经验之方式的可能性相关。反之,吾人应承认在范畴之经验的使用此为感性的条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纯粹的而又客观的有效之使用。盖有一完全与感官世界不同之世界展示于吾人之前,此乃“思维其为在精神中者甚或直观之,因而为悟性所默想之最高贵对象之世界”。

    吾人所有之一切表象确由悟性使之与某某对象相关;且因现象不过表象,故悟性使此等表象与“所视为感性直观所有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但此某某事物如是所思维者仅为先验的对象;所谓先验的对象乃指等于x之某某事物而言,关于此等于x之某某事物吾人绝无所知,且以吾人现今所有悟性之性质而言,亦绝不能有所知者,但以其为统觉统一之所依者,仅能为感性直观中杂多统一之用。由于此种统一,悟性联结杂多在一对象之概念中。惟此种先验的对象,不能与感官之资料分离,盖若分离,则无“由以思维此种对象”之事物矣。因之先验的对象其自身并非知识之对象,仅为在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下现象之表象而已此一种概念能由此等现象之杂多规定之者。

    正以此故,范畴并不表现“唯能授与悟性之特殊对象”,而仅由感性中所授与之事物用以规定先验的对象,此先验的对象乃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盖欲因而在对象之概念下,经验的认知现象也。

    吾人不满足感性基体,因而欲以“唯纯粹悟性能思维”之本体加之现象之上之原因,只如以下所述。感性及其领域即现象界自身为悟性所制限有一定限界,即并不与物自身相涉,而仅与由于吾人之主观的性质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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