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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然就会解决纠纷的那种裁决,因为他不知道当事人的人格,也不知道他们过去相互关系的背景。形式法律和法律诉讼程序的整个观念的产生,实在是城市环境的附产物,这一点似乎是非常可能的。面对与当事人和纠纷打交道的需要,处在法官对案件中的实际因素了解极少的情况之中,用巫术习俗取代认证实情的企图便应运而生。因此,法庭大声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倘若法庭坚守这一原则,它就会立即失去执法公正的可能性。法律和法庭的运演过程笼罩在庄严的仪式之中,既是为了给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是为了给它添上一点巫术魔力的色彩。诉讼程序以僵硬呆板的形式进行,笼罩在庄严肃穆的气氛之中,以便恰如其分地接近于超自然的魔力。人们发现,蔑视法庭所受的惩罚实际上和法庭的历史一样悠久。

    律师和法官应运而生。他们是非常精细地研究法律条文的技术专家。他们征引过去的判例。案例越古老,查明它们所需要的研究工作越多。它们的魔力效果就越大。唯有在中国,过去的判例才有意识地予以忽视,他们偏重当前的情况;中国的文明在此与别的文明走上了不同的道路,正如它在其它许多方面走上了不同的道路一样。

    形式法典和程式化的法律诉讼程序,也可能存在于非都市化的社会中,比如在多半的非洲部落和印度尼西亚就是这样,印尼的形式法叫阿达法。然而,没有这样的法律和法律诉讼模式,小型的人人照面的社区也能很好地正常运行,而城市却是绝对无法正常运转的。耐人寻味的是,虽然美洲印第安人显然是缺乏法律观念的,但是在城市生活出现的那几个地区里,却形成了形式法典和程式化的法律诉讼程序。

    城市给它所支配的地区提供专门的服务,以此回报它所得到的原材料和人口。其中最重要的服务与宗教c行政和贸易相关。城市通常是周围居民的宗教活动中心,农民在此诉诸令人难忘并因此而大概非常有效的祈求超自然力的仪式。定期的宗教典礼使人们汇聚一堂,自然有利于贸易和交换。虔诚的朝圣者带上剩余的农产品,换取村子里不能提供的货物。在这一方面,城市还提供了外域产品的集散地。这样销售异域产品,比在分散的村子里进行小宗的销售,就经济省事多了。

    庙宇和集市是大多数古代城市的主要特征。毋庸赘言,城市既是交换货物的地方,也是交換思想的地方。世界各地的城市都在文化传播中发挥着焦点的功能。旅行者和商人不光是从远方来走一走。这些异乡人还有在城市中建立异国居民区的强烈倾向。结果导致不同文化背景的群体进行密切和连续不断的交往,使思想交流的机会大大增加。在这些古代城市中,正如在我们的现代城市中一样,有一个双向的文化交流过程。城内定居的异域人士借此过程给予并接受新事物。

    早期城市作为行政中心的重要性,常常被人忽略。每一座古城都有其宫殿。宫殿不只是君王的寓所,而且是城市管理所需的各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在古代城市里,世俗统治者和宗教统治者的关系总是密切的,如果并非总是相互同情的话。人们常发现,宫殿和行政机构兼容于庙堂之中。

    古代城市还支持着多种多样范围更广的活动和专业工匠,它超过了村子所能提供的可能性。技术熟练的工匠,比如手饰匠c盔甲工,小型社区只断断续续需要他们的服务;在城里,他们可以变成专职的工匠,这是由于市场的扩大。许多同行工匠的存在,外域产品的进口,不只是刺激了技术的改进,而且还提供了一批会心人,他们能鉴赏超群的技艺,賦予它以威望。城市还给医生c律师c抄书先生c教师等等以连续不断的就业机会。这些专业人员实际上依附于庙宇,协助它支配社区的精神生活。与熟练工匠的情况非常相似,同一行业中许多专业人员的存在,刺激着思想的发展。在城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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