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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去拉他或推他之前,也很少会从椅子上站起来,但一旦动机出现,他就必不可免地会站起来,就像台球在受到撞击后会旋转一样,这绝非隐喻,也非夸张,而是千真万确的真理。如果希望一个人会做一件他完全不感兴趣的事,那就等于希望一块木头,没有一根绳子拉它,就会自己走到我面前来一样。还有种类似的情况,有人在一个社交场合,碰到了激烈的冲突,这时如果有一个第三者突然严厉地冲着他叫了一声:”房梁倒了”他立刻就会从冲突中脱身。这一声叫会使冲突双方想到,一个动机是如此的强大有力,就像一种无法抗拒的机械原因一样,能把人从家扔出去。

    因为人和一切经验的对象一样,是时空中的一种现象,而因果律对于所有这些现象都是先天的,因而是毫无例外地适用的,因此人也必须服从这一规律。纯粹的知性先天地就是这样说的,由整个大自然进行的类比也是这样证明的,经验也随时是这样说明的,如果人们不被假象迷惑的话。这种假象是这样发生的:由于自然物不断地升级而变得越来越复杂,以及它们的感受性也从纯机械的提高和精细为化学的c电的c刺激的c感性的c知性的,和最后是理性的,因此起作用的原因的性质也必须随之发生同步的变化,并在每一个阶段上以合于应该受到影响的自然物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样一来,原因的可感受性与物质也从因此表现得越来越少了,以致于最后眼睛都看不到了,但是知性还能达到它们。在个别的情况下,知性是坚信不疑地假定它们,并在作适当的研究时,揭示它们。因为在这里起作用的原因上升为纯粹的思想,它们同其他思想作斗争,直至最强大的思想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和使人采取行动。这一切是在极严格的因果关系中进行的,就像纯机械的原因在复杂的相互关系中,互相起着相反的作用,和预定的结果肯定会出现一样。在玻璃管中向各个方向旋转跳跃的,带电的软木球由于其原因是看不见的,也就会和人的动作一样,使人觉得似乎是没有原因而造成这样的c但是判断不是靠眼睛,而是靠知性。

    在假定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人的任何行为都是一个不可解释的奇迹,一个没有原因的效果。如果有人胆敢试图把这样一种无限制的意志自由提出来,那么他马上就会明白,知性本来对此是无能为力的c它没有思维这种东西的形式。因为理由律,即现象的普遍规定和相互依存的原则,是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这一形式按照认识能力的对象的不同,自身也具有不同的形态。但在这里,我们应该设想某物,它规定,但并不被规定,它不依附于他物,但他物却依附于它,现在,它不用强迫,也就是没有原因就作用于a,同样它也能作用于b,或c,或d,这就是,现在a并不包含什么东西,使它拥有先于bcd的优先权因为这个优先权就是动机作用,即因果关系。这里,我们就又被拉回到了一开始时作为问题提出来的绝对的偶然这一概念上了。我想重复说一下:对此知性本来就是无能为力的,如果人们只能求助于它的话。

    但是,现在我们也想一想,原因究竟是什么它是先行的变化,是使继起的变化成为必然。在世界上,决没有任何一个原因可以完完全全地产生它的效果,或从”无”中产生出效果来。我们不如说,每一次总有某物存在着,原因作用于它,而且只在此时,此地,和在这个确定的物体身上引起一种变化,这种变化总是符合物体的本质,因此,造成这种变化的力量必定已存在于这一物体之中。因此,每一种效果都来自两个因素,一个内在的和一个外在的,即受作用物体原来的力量和决定性的原因,后者迫使前者在这时这里表现出来。原来的力量从决定性的原因中来设定各种因果关系和各种解释,因此正是原因从来也不能解释一切,而总要留下一些解释不清的东西来。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在全部物理学和化学中看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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