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是这样一种意志,它不是由理由因为每一个决定他物的东西必然是一个理由,在现实的事物中必然是一个现实的理由,即原因,不是由任何东西所决定的;它的单个的表现意志动作因此从本原来讲就完完全全是产生于它自己的,而并不是由事先的条件所必然造成的,因此也就是不是由任何东西,按照什么规则所能决定的。于是我们关于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想法也就产生了,理由律就其所有含义而言,是我们全部认识能力的基本形式,但是在这里则应该放弃之。与此同时,对于这个概念,并不缺少一个专门的术语,那就是自由的,任何方面都不受影响的意志决定。此外,这一概念也是关于被称作意志自由的那个东西的唯一清楚规定了的c牢靠而明确的概念;否则就会陷入摇摆不定,模糊不清的解释之中,而在这背后则是犹豫不决,一知半解,这种情况就和人们谈论不一定会引出其结果的理由来一样。由理由引出的每一个结果都是必然的,而每一个必然性都是理由的结果。从假定这样一个自由的,哪一方面都不受影响的意志决定中,我们可以推出最直接的,说明这一概念本身的特点的结果来,并进而把它作为这一概念的特征,那就是:”对于一具有这种秉赋的人类个体来说,这个个体处在既定的,完全个别地和各方面都受限制的外部环境中,是可能同时做出两种完全对立的行为来的。
1关于必然性概念的讨论可参见我的论文: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2版第49节uberdievierfachezureichendengrunde,eifeauf,49。
2什么叫自我意识
答:自己固有的意识。相反的,就是他物的意识,他物的意识就是认识能力。这种认识能力还在他物还没有在其中显现之前就已包括了这种显现的方式方法的确实形式。因此,这些形式就是它们客观存在的可能性的条件,即它们作为我们的客体而存在的可能性条件。这些形式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时间c空间和因果关系。尽管这些认识形式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然而其目的只是为了我们能把他物当作如此这般的物来感知,以及和它们发生密切的关系。因此,虽然这些形式存在于我们内心之中,但我们并不能把它们看作是自我意识的一部分,而是看作是他物的意识,就是说是使客观的认识成为可能的形式。
此外,我也不能让在问题中使用的那个词nsbperative1而著称的人的道德冲动引进到自我意识中去。这部分是由于人的这种冲动只是在经验和反思之后才出现的,即只是在他物的意识之后才出现的;部分地是由于还不能明确地和无可非议地区分这些冲动中,哪些是属于人的本性原初就有的或特有的,哪些是道德教育和宗教教育添加进去的。此外,通过把良心引入自我意识,而把问题置于道德的基础之上,和重复康德的道德证明,或者说是基本要求,也确实不是皇家科学院的目的。康德是借助于”因为你应该做,所以你就能够做”这样一个推论来证明自由乃是先天知觉的道德律。
1定言命令,又译至上命令c无待命令c定然律令c绝对命令c直言命令c最高命令等。
从上面所说的,我们可以明白:在我们的全部意识中占了绝大部分的不是自我意识,而是他物的意识,或者说是认识能力。这种认识能力竭尽全力来适应外界,它是现实的外部世界的活动场所根据更深入的研究,它是现实的外部世界的条件。认识能力的态度首先是直观地想把握这外部世界,然后把用这种方法获得的东西马上消化加工成概念,在概念的无穷尽的用一堆堆言语堆成的联合体中就产生了思维。因此,从我们的全部意识中去除了这占着绝大部分的他物意识后,剩下的首先就是自我意识。从这里,我们马上就看到了自我意识的财富不可能是很大的,因此,如果我们寻找的用以证明意志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