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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可能是没有什么特定的意义的,因为它是要求一种既定的东西和一种完全不确定的,是的,也许是不可能的东西的关系。因为如此长久地不存在着一种被公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不可否认的形而上学,即无条件的形而上学,因此我们全然不知道,这样一种形而上学是否还有可能,以及它将会是和可能是什么东西。如果这时有人迫不及待地说特别强调地说,我们确实拥有一种关系完全普遍的,因此当然是不确定的形而上学一般的概念,而就这一概念而言,可能就是要探究这一抽象的形而上学和伦理学的关系;那么也就是承认;对这样一种意义上的问题的回答是如此的容易和简单,以致于还要进行有奖征答竟是如此的可笑。因此,丹麦科学院无非是说,一种真正完美的形而上学也必须为伦理学提供一个坚实的支柱,提供它的最终根据。此外,人们在我的论文的第1部分中就可以看到对我这一思想的论述,在这一部分中,尽管碰到了面临的问题的困难,特别提出了这样一种形而上学,就基本性而言,它排除了用某种人们可以由以出发的,可以依靠既定的形而上学来对伦理学作出证明的可能性。

    因此,我在上面已无可辩驳地证明了,丹麦皇家科学院确实提了它否认提过的问题;相反的,它认为提过的问题,它并没有提过,是的,根本就没有提过。根据我提出的道德原则,丹麦皇家科学院的这种做法,当然是不对的:仅仅是因为它认为我的道德原则是行不通的话,它也应该有另一个说明它的做法是对的原则。

    但是丹麦科学院确实提过的问题,我已详细地加以回答了。我先是从否定的方面来回答的,即伦理学的原则并不存在于人们60年来一直认为证明是可靠的地方。然后我从肯定的方面揭示了从道德上来说值得赞许行为的真正根源,我确实证明了,这一根源就是原则,而任何别的根源都不可能是原则。最后我又指出了伦理学的这一真正根据和一个普遍的基本思想是有联系的,而不是和我的形而上学,如同丹麦科学院的评语错误地认为的那样,也不是和某一个特定的形而上学有联系。这个基本思想是许许多多,也许是绝大多数,毫无疑问是最古老的,而且依我之见是最真正的形而上学体系所共有的。这一形而上学的论述,我把它作为我的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而并不像评语所说的那样是作为一个附录,它是整体的一个结尾,是整体都汇流其中的一种更高级的考察。我在这一部分里所说的超出了征文启事实际所要求的,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征文启事一个字都没有提到关于形而上学方面说明的事,更不像评语所认为的那样,它确确实实是提到了这一件事。至于这一形而上学方面的论述是否是一个附录,也就是说,我是否比所要求的写得更多了,则是一件次要的事情,是的,是无关紧要的事情,我写了这一部分,这就足够了。但是,评语想以此攻击我,却说明了他们的手足无措;他们竭尽所能,只是想反对我的论文。此外,就事情的本质而言,形而上学考察那一部分也必须是论文的结尾。因为如果把它放在前面,那么伦理学的原则就必须综合地从那儿推引出来,要这样做,那就只有丹麦科学院说,它希望看到从许许多多如此完全不同的形而上学中推引出一个伦理学原则来,但是这样一来,这个伦理学原则就完全要依附于事先提出来的形而上学,因此也就会是成问题的。因此,问题的性质使分析地证明道德的原初原则,即不以某种形而上学为前提,而是从事物的实际情况来证明这个原初原则成为必要的。而这正是因为,在近代,这条道路被普遍看作是唯一可靠的道路,康德以及先于他的英国道德学家们,也曾致力于用分析的方法,不以任何一种形而上学为前提来证明道德的原则。看不到这一点,显然是一个倒退,如果丹麦科学院确实想要这样做,那么它至少也应该十分明确地表示出来;但是在它的征文启事里却从未提到过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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