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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举的梦例,我们不免为这“梦思”与“梦内容”间之崭新而不调和的关系感到惊讶。如果我们在正常生活中的心理过程发现,一个意念的产生是由一大堆意念间挑选出来后,才在意识界受到特别重视,那我们就会证实的确一种特别的心理价值某种程度兴趣会附着于脱颖而出的意念。但,我们却发觉在梦思中这每一个单元所受到的价值在“梦形成”时并不复存在,或并不予以考虑。由于梦思中的各种意念事实上也无法分出价值的高下,我们往往要靠自己的判断遂作决定。在梦形成时,那些附有强烈兴趣的重要部分往往成了次要部分,反而被某些“梦思”中次要的部分所取。这种情形,乍看似乎每一个意念所附的心理价值并不为梦形成所接受,反而是它所含的意义多寡才是关键。我们很容易就以为能现形于梦内容中的并不是梦思中重要的部分,而只不过是它曾多次地出现,然而,就这个假设而已并不足以使我们对梦形成的了解增进多少。首先,我们就无法相信,两个具有多种意义及内含价值的意念除非彼此同朝一方向,那有可能影响梦的选择。那些在“梦思”中最重要的意念往往也可能一时再出现的,因为每一个梦思的单元都是由这些核心发散出来。但,梦仍可能拒斥这些经过特别地强调并且强烈地增援的单元,而在梦内容中采纳其他只受到强烈地增援的意念。

    这种困难,也许我们借着研究梦内容的“过度决定”可加以解决。很多这方面的读者,也许都私自以为发现梦内容的各单元的多种意义并不是重要的工作。由于在分析时,我们是由各梦中的单元着手,将每个由这单元发生的联想一一记载下来,因此有关这些单元在记载的意念资料中会较容易复现的可能性难道还有所怀疑吗由于我并无法承认这种反对意见的正确性,我现在只能说出以下的看法:在梦析中所找出的意念里,有些已与梦的核心相去甚远,而变成了似乎是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设的人为添加物。它们的目的可以很快地看出,即在“梦思”与“梦内容”之间建立一种联系,而这往往是一种牵强的联系,并且很多情形下,一旦这些重要单元在解析时未能找出,则“梦内容”中的各部分不只是不能“过度决定”,连“足够的决定”均无法做到。因此我们获得以下的结论:在梦的选择中占有决定性地位的“多种意义”,可能并非永远是梦形成的最主要因素,往往只是一些未为吾人所知的精神力量的次要产物。然而,就每一单元要进入梦内容而言,这仍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因为就我们观察所得,有些时候“多种意义”并不易由“梦资料”内找出来,而唯有经过一番心血才有所获。

    现在,我们大概可以这样假设:在“梦的工作”下,一种精神力量一方面将其本身所含较高精神价值的单元所含的精神强度予以卸除,而另一方面,利用“过度决定”的方法,于较低精神价值的单元中塑造出新的重要价值,而借着这种新形成的价值得以遁入梦内容中。果真这种方法的确为梦形成的步骤,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梦形成的过程中,在各单元之间发生了“心理强度的转移作用”,而由此形成了“梦内容”与“梦思”的差异。这种我们所假设的心理运作其实正是梦的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我们就称之为“梦的转移”,而“梦的凝缩”与“梦的转移”是我们剖析梦的结构的所发现的两大艺匠。

    我以为利用“梦的转移”来解析梦中所含的精神力量并非难事,而转移的结果便无非使梦内容不再与梦思的核心看得出有所关联,而梦只以这改装的面目复现潜意识里的梦愿望。而我们目前已熟悉了梦的改装,因此我们可以由此追溯出在精神生活中某种“心理步骤”对另一种所作的“审查制度”,而“梦的转移”便是达成这种改装的主要方法之一,我们必须假设“梦的转移”是由这种审查制度的影响所产生的一种精神内在的自卫〔10〕。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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