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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c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应当披露披露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c注册地c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c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于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披露母公司名称时,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二c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c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c合营企业c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c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c提供或接受劳务c担保c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c租赁c代理c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c许可协议c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c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两年期的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c经营成果为前提。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三c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第五节新旧比较与衔接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变化如下:

    一c新旧比较

    一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二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c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c共同控制c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三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c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c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c新旧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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