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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年头的审案模式与后世存在很大区别,并非原告被告两方寻上几个律师,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一番辩论。而是根据官府寻到的证据,由被告一方提出异议,设法撇清自己。因律法的精细无法与后世相比,故而县令的审判自由度很大,哪些证据可以采用,哪些不予理会,官府说了算。

    从这件案子上看,其实大多证据都做不得数,只能作为参考,不算是铁证。人证,物证都是可以炮制的,的确也都是秦风“做”出来的,能做出来的东西,即便再缜密也必然有破绽可寻。若换了平时,钱正鹏只需喊上一句“这是栽赃”,郑有为确也奈何他不得,总不能在这么多双眼睛的注视下,大喝一声“大刑伺候”,以坐实了屈打成招吧。这个漏洞,秦风早有所料,这才不惜以自残的方式,作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此案的关键证人不是那些寻常百姓,而是刘捕头,以及随行的四个捕快,他们是公差,有官府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说,即是代表了官府,地方官府又代表了朝廷,而朝廷就是律法,有了这层关系,他们的证词是绝对可信的。以他们五人为核心基础,辅以其他较为含糊的人证,物证,直接便构成了让钱家无话可说的如山铁证。

    栽赃?不可能的!莫非是官府,是朝廷要栽赃你钱家不成?这个理由已经说不通了。钱正鹏虽惊慌至极,却也没傻到当堂胡说的地步,可他偏又没有任何理据为自己开脱,只得一个劲地磕头如捣蒜,不断重复着:“草民冤枉,冤枉啊,请大人明鉴。”

    事到如今,若是郑有为有心帮衬,案子依然还有回旋的余地。可惜,他已经不想继续掺和了。

    原因有三。其一,钱家借由钱正鹏的舅舅送给他的小妾水语,丢了,即便郑有为心中千般不舍,也不得不无奈地接受这个事实,利益不存在了,那他还有什么理由为钱家张罗?这个世上,并非人人都能秉持“买卖不成仁义在”的做法,更多的是“非恩即仇”的极端思想。恰巧,郑有为就是这么一个极度以自我为中心,唯利是图的小人。

    其二,他治下的吴县案子不断,且都迟迟难以破案,已对他的名望造成了极大影响,眼前也的确需要破获一个大案来重塑他的形象。瞌睡来了就送枕头,钱正鹏如此贴心,他也不好意思辜负了人家这份心意。

    其三,这案子是命案不假,可作案动机却并非想要杀人害命,而是因掳劫女人而起,这就相当重要了。前面那些人口失踪案与钱家怕是没什么关系的,这点郑有为心知肚明,可他只要在上报朝廷时,言词含糊一些,京里那些官老爷是怎么想的,那就不好说了。在这种暗示之下,一旦钱正鹏被正法,而他自此不再上报人口失踪的案子,不就变相地证明,先前的案子都是钱家犯下的,郑有为将他绳之以法,非但无过,反而有功?

    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郑有为压根不想多做纠结,很果断地结案了。

    “人犯钱正鹏,心思不正,为逞一己兽欲而掳劫单家媳,后又杀害意图救人的郭浩,至秦风重伤险些丧命,证据确凿,其所作所为罪大恶极,不容宽恕,本县依大华律,叛人犯秋决之刑!退堂!”

    案子就这么结了,倒不是郑有为不想快刀斩乱麻,立即将钱正鹏明正典刑,只是县令的权限不够,凡事涉及死刑的案子,他得上报大理寺复核,这点与后世的最高法死刑复核倒是如出一辙。

    “爹,救我,我不想死啊!”

    没有所谓的一审,二审,终审,除非案件有明显的漏洞,假公济私的成分过大,否则县令一旦判决,大理寺是必然通过的,上报只是走一个形式,以显示律法的公正及谨慎。对于钱正鹏来说,他现在面对的判决,与后世那些死刑犯临刑前面对最高法的死刑复核是完全一样的,已没有了任何侥幸心理。

    而经过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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