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思量案件事实部分,虽然条理更清晰了一些,但是疑问也变得更加的多了。
张远记录下事实部分的疑问,开始将思维转向法律部分,先以四要素的标准分列出故意杀人罪的定罪条件,分别是:
1、犯罪的客体。
这里的客体,并非指某一个人,而是对应着某一种权力。
就本案而言毫无疑问,犯罪客体就是李辰龙的生命权。
2、犯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分成几个层次,首先是行为。
在本案例,当然确实发生了陈昌海剥夺李辰龙生命的行为。
其次,是行为是否非法。
是否非法目前尚没定论。
但如果属于正当防卫的话,这一非法性就不存在了,故意杀人罪也就没办法构成。
第三则是已经既遂。
也就是说被害人已经死亡。
这一点也没有疑问。
3、犯罪的主体。
陈昌海早已经成年,并且不存在精神失常等疾病,所以在这一要件上没有问题。
4、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要求陈昌海有剥夺李辰龙生命的故意。
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简单的区分,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李辰龙死亡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事直接故意,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则是间接故意。
可是本案中,陈昌海究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呢?
按照公诉机关的说法,陈昌海本身脾气火爆,为人蛮横。
当晚居然遇上萎靡不振的小青年以刀威胁,自然是气不打一边来。
在这种情况下,夺过匕首直接以颈部动脉为目标,很明显,致人死地的目的十分明确,理应是直接故意。
张远将自己重新拟好的事实部分的分析和法律部分的分析分别打印了出来。
拿在手里,对照着看。
反复推敲了半天。
似乎找不到什么更好的角度。
只有动机这一块,张远觉得有些难以理解。
以公诉机关的说法,就因为被威胁便以直接故意的方式置人于死地,那么这人的性格和脾气得蛮横暴躁到什么程度?
血管里流的是一点就着的烈性火药?
不过反正公诉机关对此也没有直接的证据。
张远想着,暂且就先把这也当成是一个突破口进行应对。
于是对于后续的安排,张远有了两件打算要做的事情。
第一是再次回到案发现场周围,他要花时间,就算是大海捞针,也要尽量寻找可能的目击证人。
第二则是寻找陈昌海周边的人,确认一下陈昌海的脾气和性格究竟暴躁到什么样的程度。
想好计划,张远回头看了看坐在里间的潘奎。
此时的潘奎,正在电脑上浏览着犹如病毒般迅猛传播的舆论内容。
因为确定了罪轻的辩护策略,同时又想好了罪轻辩护的角度,作为案件主要的辩护人,他反而没有表现出太多的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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