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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琴拿出的第二份证据是一本《员工手册》,手册的最后页,有一句手抄的话以及黄立明的签名。看.毛.线.中.文.网

    杨琴:“通过《员工手册》上的签名和手抄的内容可以确认,原告黄立明对《员工手册》是表示了认可的,因此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制度规定将黄立明辞退是合法合规的。”

    张远:“关于《员工手册》,原告已经发表了意见。

    被告的《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的制定流程,所以对员工不具有约束性。

    而且对于员工最后的签名和抄写,在人身依附关系的前提下,已经不具有客观性。

    根据原告的陈述,当员工签字之后,被告公司是将《员工手册》统一收走统一保管的,也根本不存在所谓公开的情形。

    所以原告就算是认可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其合法性也不足,根本不能用来证明本案事实。”

    法官:“被告继续举证。”

    杨琴:“被告的证据已经出示完了。”法官点点头,整理了一下手头的资料,同时问道,

    “原告还有什么问题要向被告发问的吗?”

    “有。”

    张远整理好思绪,开始询问被告,

    “请问被告,被告公司平常是怎么对员工进行考勤的。”

    “我们是互联网公司,虽然对上下班的时间做出过要求,但平常都比较随意,没有强制性的考勤。”

    自从发表完针对聊天记录的意见之后,曾荃便再未说话,仿佛置身事外一般,看着杨琴全程参与庭审程序。

    “也就是说,被告认可的《员工手册》其实并未用来执行?”

    “嗯……”

    杨琴差点直接回答‘是的’,好在经过一会儿的沉吟,终于想明白了如何回答,

    “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上下班的打卡没有执行。看。毛线、中文网”

    “第二个问题,被告声称《员工手册》是按照规定制定的,那么有关符合程序的制定流程以及公布流程的这些证据,为何没有向法庭提供?”

    “我们忘了准备了。”

    杨琴直接开始睁眼说瞎话。

    “忘了准备?也就是说可以事后向法庭提供了?”

    法官闻言,插了一句。

    “嗯……”

    杨琴又一次陷入了迟疑,半响之后,方才答道,

    “我们回去尽量找找。”

    法官低头记录了一番,没再说什么。

    “法官,我的问题问完了。”

    张远大致整理了一下,发现已经没有什么新问题了。

    “好的,接下来被告有什么问题需要询问原告的吗?”

    法官将主动权交给了被告。

    被告代理人杨琴想了半天,并没有琢磨出有什么需要问的。

    于是,法庭调查结束,法官总结了一下案件的争议焦点,一个是原告黄立明的行为究竟是旷工还是请假,另一个,则是《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

    对于这两个争议焦点,张远的证据相对来说准备得比较充分。

    最关键证据就是曾荃在聊天记录里对请假事实的直接认可。

    另外,其他人的证人证言最多是个间接证据,甚至最终能否被法院采纳还是个问题。

    至于《员工手册》的效力问题,在黄立明这一员工诉公司的案件中,其实已经产生了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其实是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而说的。

    一般来说,法院诉讼,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比如法外狂徒张三,他说他是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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