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过去了两天,今天发现看得章节都到了十九章了。
又开始今天新的法律知识学习了。
本章的内容,与上一章的合同有关!
这一章,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变更,一个是解除。
其实是很常见的,很容易理解的字面意思。但是法律上却对这个做出了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上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
前者,就是合同主体变更就是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替代原来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而后者的内容变更,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
狭义上是什么呢?
其实,就是内容变更。
至于,变更的条件,通俗的理解就是这些。
第一个,原来有合同;
第二个,有了局部的变化(比如分成改成了保底分成);
第三个,协商一致,司法裁判(这个问题留到后面,看完应该就懂了,暂时不解释);
第四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在这里,有一个法律名词,叫情事变更,内容太长,我做简单阐述。
什么叫情事变更呢?
打个比方:如发生海啸地震,当地物价飞涨;汇率大幅度变化;贸易政策的变化等等。
其实就是在订立合同的似乎,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就是这个。
至于最后的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变更后的合同,取代了原来的合同,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原则上是向将来发生效力,没变的,继续用,变更了的,就因为变了而失去了合法性。
打个比方:我买了一台电视机,我买回家后,我看了一下,发现效果不理想,屏幕太小。于是我跟老板协商,能不能加点钱,把这个退回去,换个大的,但是总不能我买两台吧?而老板看东西也没有损坏,是好的,只是屏幕太小,换个大的,于是就同意了。
我们就等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意思,是这么个意思。
而合同的解除呢?
其实就是解除啊,字面意思很好理解。
就拿以上的例子再进行分析。
是有效的解除(我先买了电视机);
必须具有解除事由(屏幕太小,想换大的);
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和老板协商,同意了我的想法,答应补钱换,但是只有一次机会);
使合同关系消灭(小了被拿回去了,不是我的了)。
所以,合同的解除包含了这些,而且还有以下这些分类。
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字面意思)。
既然想解除,肯定是需要条件的对吧?
总不能我看一天觉得不行,我就换,我看一天不行,我就换,那别人不打死我?
所以,我又拿上面的电视机举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个,因为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我的那个大电视,在运送途中,过山路,突然发生了山体滑坡,电视机被埋了)例子是这么个例子,意思是这么个意思,就是发生不可抗力,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个,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我在买电视机的时候,我答应了老板,说来付钱,可是后来想想,决定还是不买,就直接跟老板说,我不买了。)
第三个,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