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所有州的共同传统和耻辱。从此以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扩展到哪里,锁链和鞭笞也会随之而去。凡是有美国国旗飘扬的地方,就表示那里有罪恶的奴隶制。如果真的如此,星条旗上闪耀的五星和象征晨曦的红霞应该抹去,应该染成黑色,应该绘上皮鞭和镣铐。我们能俯首贴耳地接受这种对宪法的新解释吗?…决不!决不!历史总是这么相像,就如同后世许多网友呐喊一样。
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疑问,最高法院大法官标榜不偏不倚,号称公平正义,被誉为宪政法治的捍卫者。那么,在斯科特案中,多数派法官们为什么会做出明显偏向南方蓄奴州的荒谬判决呢?一种比较流行的解释是,法律的实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只是小资沙龙里的痴人说梦。在坦尼法院中,来自南方蓄奴州的法官占据了多数席位,首席法官坦尼出身于南方名声显赫、富甲一方的种植园主家庭。因此,奴隶主大法官的阶级地位,早已预先决定了他们的司法观念和荒唐判决。这种解释当然很有道理,但令人困惑的是,在1841年著名的美国诉阿米斯达号案判决中,奴隶主大法官占多数的坦尼法院却以8比1的绝对多数做出了有利黑奴的裁决,使杀死白人船主的黑奴不但被无罪开释,而且还获得了人身自由。坦尼法院对这个案件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理由,其一,涉案黑奴不是合法意义上的奴隶,他们的暴动属于反抗劫持、争取自由的自卫行动。其二,此案的初审地点在自由州康涅狄格州,根据宪法,联邦无权干预各州在奴隶制问题上的法律。这个案例说明,仅仅用法律的阶级性来解释斯科特案判决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我们要看清这个世界的本质,只要追随利益就可以了。
而坦尼法官则是1777年生于蓄奴州马里兰州极有名望的种植园主家庭。由于当时南方仍然残留欧洲旧大陆长子继承权的封建宗法传统,身为次子的坦尼无资格继承祖传的庄园田产,只能从家庭遗产中继承一些黑奴作为金钱补偿。无田一身轻的坦尼潜心研读法律,30多岁时已成为名闻遐迩的大律师,并先后出任马里兰州和联邦政府司法部长等要职。1836年,他接替马歇尔出任首席大法官职务。在坦尼任职前期,联邦最高法院的威望和地位稳步上升。坦尼虽然在法律上维护南方奴隶制,但在内心深处,他认为奴隶制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应当以渐进性的方式逐步废除。坦尼本人不但无偿解放了自己名下的全部黑奴,而且在金钱上资助那些得到自由后因年高体弱而难以维生的奴隶。这种相当于主动放弃一笔巨额私人财富的举动,无论在当时和现在都堪称令人钦佩。
在此问题上,《独立宣言》的起草人、第三任总统杰弗逊相形见绌。此公人人生而平等禁止奴隶贸易之类的高调儿喊得比谁都高,但崇高理想从未落实到个人行动上。尽管杰弗逊有意解放黑奴,但由于挥霍无度,负债累累,他不得不卖掉自己的绝大部份黑奴抵债。古往今来,为道德而抛利益,并非凡人甚至伟人都能达到的境界。可是,当做出司法裁决时,私德高尚的坦尼却从宪法高度维护奴隶制。作为来自南部的法官,坦尼对南部在联邦中处于劣等地位的命运深感不安,担心激进的北方废奴运动摧毁南方的社会秩序。坦尼的司法哲学是,根据宪法,究竟是保存还是废除奴隶制,是一项完全属于各州的权力。而法官的唯一职责,就是遵循制宪者的原始意图解释宪法。所以,一项判决即使与法官个人道德观点相冲突,一项裁定即使不够公平正义,也应严格地遵循宪法条款行事。法官不应在裁决中搀杂个人道德观点,不应破坏正当程序、私有产权神圣以及联邦制与州之间的分权制衡原则。如果从单纯的法律角度看,坦尼的观点自有其道理。这也是所谓的时势造英雄。其实伟人有时候并不伟大,只是他做了一件伟大的事罢了。人民切记盲目崇拜。
那么,什么是制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