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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的谈判中,林国栋指责包处长说“中方的技术独创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就是质疑“膜法”这种新的方法思路中,所用的“膜”并不是中国人自己发明的。     当然,这一点并不是由于包处长在材料中授人以柄。     而是林国栋凭借几十年港岛精英律师的经验,自己推断出来的。     因为在中方给他的初步“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要求保护生产这种膜的配方。     在专利申请中,如果一样东西或者一个技术点,没有写明要求保护,那么多半就只有一种可能:这个技术点是前人的“现有技术”。     林国栋何等老辣,他仅仅瞥了一眼,就得出了结论:中国人发明了这种“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国人早就搞出来的材料。只是外国人没想到把那种膜、用在制氦机这个场合。     在专利申请中,题目格式为“一种xx材料,及其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肯定是比只有“xx材料在yy领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请要容易过得多,律师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两个字,非常关键。     关系到这个东西是不是从胚胎开始,就是你独门原创;     还是把别人家孩子捡回来、调教出了新才艺。     但不管怎么说,“发掘了别人家孩子的新才艺”,法律上讲也是发明,也是受各国专利法保护的,无非律师证明的时候多费点手脚。不然法律上就不会专门分别定义“物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了。     而顾骜的反驳,自然也要精确切中这点,从技术上正面回击。     “……虽然这种膜材料本身并不是我们发明的,但材料的原始发明者,本身的实验目的是基于xxx项目、预期用途是yyy……”     “鉴于这是两个几乎没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推导出zzz的用法……”     “而且,考虑一种新技术的创造性是否达到发明应有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应考虑其研发过程中的难度,更应该考虑这种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固有偏见、取得了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     (以下省略五千字,我不想拿专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     顾骜口中旁征博引的这些,都是德、法等国通用的《专利审查指南》方面的技术文档,是各国专利局的指导文件。     英美法国家可能具体描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判断思路是相当的,毕竟都要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大框架下实现国际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实,哪怕是包处长,对里面某些条文都是了解的。但他不懂技术,不知道怎么往里套、以用于砍价,于是只能靠顾骜这个技术男来解决。     这也是为什么后来中国要规定:专利代理人必须是本科理工科毕业、才可以考取执业资格证。而文科生,哪怕是专修法律的,也不可以考(如果再去念个理科学位就可以了)。     因为经过长期的实践后,大多数人都发现,这里面的技术辩论,技术比法律重要得多。相关法律其实没那么难。顾骜后世一个码农,在支付宝接触的算法多了,也渐渐知道些常识。     但在1979年,国人显然还没意识到这一点。各部的外事局,哪怕做涉外知识产权协商的,基本上都是学了点外国的通用法律准则,就直接上了。     缺少真正扎根一线、有过科研经验的人员。     ……     林国栋被顾骜的表现,杀得节节败退——不过也毋宁说是他一开始欺负内地人不懂行,所以开了个近乎讹诈的高风险分成。     顾骜只是把其中的水分一点点榨干。     “最后,我还想陈述一点事实:贵司对于专利维持费的法务成本估计过高。一开始你们认为后期在美法德日四国都申请专利、20年的总维持费成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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