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之;为了打败皮洛士,罗马和迦太基结成同盟,现在这两个同盟者正酝酿着一场更大的战争。这种对外政策和军事行动相配合,在罗马的继续扩张中起了明显作用。在制定对外政策和决定战争c媾和这类重大问题时,元老院是操有最后决定权的。
以上几个方面只是就罗马的主观条件而言。被罗马征服的各地区(彼此条件有很大差异)也自有其本身的弱点。其中重要一点,是各地区不能联合御敌,彼此利害不一,使这种联合更形困难(纵有联合亦不能持久);罗马人又加之以分化瓦解,终于被各个击破。
罗马征服意大利之后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进行统治。罗马统治者按照各地区在征服过程中的态度,以及它们各自在经济上c战略上的重要性,将被征服者划分为若干不同类型。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享有罗马公民权的拉丁自治市(即有双重表决权的城市)。其居民具有本市和罗马的双重公民权,可参加罗马公民大会(部落会议);在战时,作为罗马公民须负担军费和服兵役。其城市内部自治,拉丁姆的一些城市即属此类。
二是有城市内部自治权的非拉丁城市。其居民与罗马公民一样享有与罗马及其他城市居民通婚c通商等权利,但须受罗马监督,亦无政治权利,即不能参加罗马公民大会。属于这一类的有坎巴尼亚等的一些城市。
三是拉丁殖民地。即是罗马和拉丁同盟城市在罗马占领地区建立的殖民地。其内部自治,但居民无罗马公民权,只有迁居罗马者才可能得到罗马公民权。
四是所谓“同盟者”。这类城市或地区在承认罗马宗主权的前提下实行内部自治,其外部事务则完全受制于罗马。罗马以条约形式规定他们应负担的各种义务(提供军费c物资c军队c战船等),战时其军队(作为辅助兵)由罗马军官指挥。萨莫奈各部落和大希腊一些城市属于这一类。
五是“臣属”。这是曾坚决抵抗罗马,战败后向罗马无条件投降的城市或部落。他们丧失一切自治权,由罗马派官管理。
当然,这种划分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其上下之推移,要视与罗马关系的发展而定。“分而治之”政策的实质在于:使被征服者对罗马处于各不相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它们的利益不同,不易于团结一致来共同反对罗马。这也是罗马统治者施展的外交手段的一种表现。
罗马人在征服意大利的过程中,没收了大量土地,有的地区没收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变成了罗马国家的“公地”。这些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给破产公民,让他们移居屯垦,起军事殖民作用;既可缓和内部的土地矛盾,又可达到监视被征服地区的目的。这种移民地区起初由罗马设官管理,后来也逐渐发展成为自治区。“公地”的另一部分有的为元老院所拍卖,有的为有财势者所侵占——先是占有,向罗马国家交纳一定税金,然后吞并,变作自家的私产。因此,罗马征服意大利的过程,也是加速整个社会贫富分化的过程。
罗马统一意大利,不论对罗马本身抑或对意大利的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意大利的统一,有利于全境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某些后进部落中氏族关系的瓦解。此后,意大利成为罗马进一步对外扩张的基地,并为罗马奴隶制国家向更高阶段的发展准备了条件。
农业一向是罗马的基本经济部门。共和时代早期,在拉丁姆或意大利其他适于农耕的地区,人们普遍种植谷物c瓜果和蔬菜,特别是在丘陵地带做成梯田经营葡萄园c橄榄园,意大利的葡萄酒和橄榄油是远近闻名的。畜牧业在亚平宁山区长期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随之发展起来。经营工商业的,多属平民或外邦人。在八天一次的定期集市和其他节日里,农民从乡间带来农产品,在罗马广场上换取他们所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