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无罪或是减刑与否,全凭他的头脑和辩才,这会令他感到一种无名的兴奋,就如同用针筒抽取蜥蜴体液时的感受一般。
但是,不知是幸或不幸,山本芳男从念书时期就接连参加了五六次律师考试,却都名落孙山。
因为不能老是为了考试而不工作,所以他就找了一份临时性的差事。在号称远东最大规模的东洋大饭店里当柜台服务员。而就在当一天和尚敲一天钟的心思下,竟也过了三年。
律师一直考不上,他只得继续窝在饭店里过一天算一天。这段时间,山本变得很消沉,时常自怨自艾、怨天尤人。他总认为自己的头脑和才能都在一般人之上,只是社会大众没有眼光,才使他不得不屈就在社会的一隅吃冷饭。
他的工作十分单纯,只是把客人分配到房间而已,每天都重复地从事一样的劳动。
整天露着笑容,按客人的预约和喜好把他们分到单人房、双人房或套房去。这种工作干久了,山本自己也不由得感到前途一片黑暗。
他也想设法摆脱目前的生活,但常常只是想想而已,并末尝试采取任何具体的行动。
因为工作虽然单纯,却并不轻松,往往一天工作下来,己经累得没力气做其他事了,哪有精神去准备司法考试。
而且就算考试及格,还必须接受为期二年的义务研习,研习结束之后,即使取得梦寐以求的律师资格,顶多也只能在某家律师事务所当个小牌律师。如此一想,律师这行业也就不如以前那样吸引他了。再加上饭店的工作干久了,就逐渐丧失了改行的勇气。他也觉得放弃目前做惯的工作,再找新的职业,是件麻烦的事,所以在不想改变现状的情况下,只有在日复一日的无聊生活中寻求一些不健康的刺激。
而他现在很想做的一件事就是无形杀人。
刑法第199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条文所指的“杀人”的行为是有一定条件的,例如刺杀、毒杀或勒死等,至于一般常识上被认为不可能使人致死的行为,则不构成杀人罪。
他就是想用一种不留痕迹的方法来杀人。当然,这想法是昔日杀蜥蜴方式的延仲,他终于想把人类也列入对象。但在现实生活中要找出那样的杀人方法,也不是那么容易,而且目前又没有非杀不可的人。
所以,他每天只能在想像的世界中,设计各种各样的方法去除掉那些看不顺眼的人。因为社会对他的能力,并没有给予适当的待遇,所以他幻想杀人,仿佛是对社会的一种报复,这可使他得到暂时的快感。
休假日,一个人躺在破旧的床上,脑子里尽想一些不构成杀人行为的杀人方法,对现在的山本而言,这也是他最大的消遣。
他想出了各种杀人法,例如——
疯子或末满14岁的小孩即使犯罪,也会因为无负责能力而免刑罚。既然如此,那么,如果唆使疯子或小孩去杀我想杀的人,情况会如何呢?
利用疯子或是小孩杀人,很容易被查出是受到唆使,如此一来便成了唆使者借刀杀人,唆使者仍须接受制裁。刑法上称之为“间接主犯”,不管间接或直接,均以同罪论处。
那么,利用正当防卫无罪的手法,不知会如何。例如,不亲自动手杀我想杀的A,而是先唆使A持凶器袭击B,由B行正当防卫而杀死A。但这种方法有危险性,即A可能杀死B,而且就算。一切进行顺利,B杀死A,唆使者也会变成间接主犯,所以这法子还是行不通。
那么另一个方法或许可行?既然无负责能力者,其行为免负刑责,那就把自己装成无负贡能力者的样子。例如杀人前先喝酒,喝个烂醉再杀人的话,不是可以说成是神智错乱而免受刑罚吗?要是喝得不够醉,不也可以说成神智衰弱而减轻刑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