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重要依据的村社传统,其自治性使其具有制衡“大共同体”的一定能力。具有一定自治性的村社(米尔)是使俄国农民有组织抵制集体化的条件,因此苏联在集体化高潮时期的1930年宣布废除村社就毫不奇怪了。而中国革命后形成的是农户农村。本来就不如俄国村社那么强固的传统家族、社区的小共同体纽带也在革命中扫荡无几,连革命中产生的农会在土改后也消亡了。农村组织前所未有的一元化,缺乏可以制衡大共同体的自治机制,于是“小私有”的中国农民反而比“土地公有”的俄国村社更易于“集体化”就不难理解了。
小共同体的不够发育,“大共同体”的膨胀,使传统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伪个人主义的情境。
从中国历史看,专制政治成熟很早。秦从商鞅变法到大一统的实现,法家政策全面推行(国家授地制、“利出一孔”的国家垄断、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等不一而足),形成一种“爹亲娘亲不如皇上亲”的反宗法气氛,大共同体的汲取能力也漫无边际。法家的这种“反宗法”的意义与现代是相反的,宗法文化与族权意识在法家传统下自无从谈起。然而秦人并不因此拥有了公民个人权利。相反,“暴秦苛政”对人性、人的尊严与权利的摧毁比宗法文化兴盛的近代东南沿海地区更厉害。魏晋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罕见的“表里皆儒”的时代。从北魏废宗主督护而立三长、行保甲而重建农村基层控制始直到唐宋帝国复兴,中国出现了“儒表法里”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重建了大共同体一元化传统,这一传统延续到明清。“儒表法里”即在表面上承认多元共同体权威(同等尊崇皇权、族权、父权、绅权等等)而实际上独尊一元化的大共同体,讲的是性善论信的是性恶论,口头上的伦理中心主义实际上的权力中心主义,表面上是吏的儒化而实际上是儒的吏化。社会组织上,则是表面上崇尚大家族而实际效果类似“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科举制度是这一时期的一大制度创新。从其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但其人性假设和整个运行规则设计是十分反儒的,是一种儒表法里的制度设计。朱熹这样的大儒对此制十分不满。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有点贵族政治色彩的、由道德偶像式的地方元老举荐的“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案举之制。科举制度的测试与其说是一道德考验,不如说是一种国家组织的智力测试(何怀宏,1999)。通过科举制度实现了表面上的吏的儒化和实质上儒的吏化。近年来以科举制度类比现代文官制度之风甚盛,其实贵族政治传统欠缺时的科举制度在大共同体本位下也是“伪现代”性的,正如楼劲、刘光华所云:科举官僚制的发展与其归之为社会上公共事务增多和分工发展的结果,到不如更直接理解为专制统治越益无度或无谓的分割官僚权任,又要保证一种更为集中的一元化控制秩序的产物。这时期的法律体系,维持小共同体的宗法式的内容逐渐虚化,维护皇权大共同体一元化的律条却不但名实相符,而且有法外加酷、越律用刑的发展趋势。
明清时期东南沿海地区国家政权与当地的宗族的矛盾也引起过许多学者的注意。
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个人解放更多的是对家族的解放(如众所周知的巴金小说),而缺乏对国家主义的反省。落脚点最终放在国家之上。最极端的是文革时期对法家的推崇。今天的国家主义的体现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重商主义:由于国家财政税收特别是中央财政税收在社会创造的财富中比重的下降而对分裂前景充满忧虑,主张提高国家汲取能力。
对于改革开放之后小共同体(家族复兴、乡企崛起)的兴起,就不一定非要从历史决定论或文化决定论的角度理解,前者把宗族复兴看成是封建的沉渣泛起,后者则为传统文化的伟大活力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