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钥匙。

    “这钥匙能不能借我用一用?”

    “你用吧。反正这房间租不出去了。”

    平贺接过两把钥匙,走到大厅的深处在沙发上坐下,凝视着两把钥匙。大约三十分钟后,他才站起身来。

    他一边站起身一边自嘲似地喃语着。

    “我真笨。如此简单的诡计都没有看出来。”

    平贺去总服务台再证实一个问题。

    “有坂君7月21日夜里离开旅馆时,有没有将3402室钥匙交回给总服务台?”

    “多半没有。因为有坂君总是将钥匙随身带着。不过,我再查一查。”

    梅村进到里面,捧来一叠表格。

    “这是钥匙登记本,主要是了解住客在凌晨2点外出还没有回来的人有多少。”

    “是登记钥匙?”

    “原则上客人外出时要将钥匙留在总服务台。旅馆方面将房间出借给住客后,根据钥匙箱里的钥匙在不在,来判断住客有没有回来。”

    “嘿嘿!就是说,房间出借后,倘若钥匙箱里有钥匙,就说明客人在外出。”

    “是的,每天凌晨2点核对时,就能确定那时还没有回来的客人人数。因为住客中也有人住在外面的。”

    “住在外面?在这里借宿却住到外面去?”

    “是啊。嘿!各人有各人的情况嘛!我们把2点钟还没有回旅馆的客人算作未归客,也就是作为订房间却没有使用卧床的人登记下来。”

    梅村一边说着,一边打开7月21日(准确地说是7月22日凌晨2点)的登记表。

    “有了。3402室,无钥匙。有坂君总是将钥匙带在身上,所以被作为未归客登记着,登记时间是2点30分。”

    了解这些就足够了。案发那天夜里,至少凌晨2点30分以前,3402室的钥匙没有交还给总服务台。

    3

    调查报告书

    昭和40×年9月30日

    警视厅刑警部搜查第一

    课司法警察员巡查

    平贺高明

    警视厅刑警部搜查第一课课长

    司法警察员大田中国治殿下

    适用罪名和条款胁从杀人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法第六十二条

    刑法第六十三条

    嫌疑人:本籍东京都练马区贯井町256

    住址同上

    职业护城河旅馆职员

    姓名有坂冬子

    关于昭和40×年7月22日凌晨1点30分左右,在东京都千代田区竹平町1-1、护城河旅馆3401室,该旅馆社长久住政之助被害的事件,现调查结果如下,特此报告。

    (一)嫌疑人作为被害人的秘书在被害人的身边工作,并拥有3401室的钥匙,每当被害人进出该房间时,代替被害人开关该房间的房门。

    (二)嫌疑人谙知自己的位置,因职务关系,当被害人在3401室被杀时必然最令人怀疑。本职早就倾心于嫌疑人。因此,嫌疑人便利用本职为其在被害人的死亡推断时间里作不在现场的证明。

    (三)本职怀疑嫌疑人作案的理由有以下两点:

    (1)嫌疑人在被害人死亡推断时间里曾向本职询问时间;

    (2)案发前夜,嫌疑人为了与本职约会,以十分钟的时间从护城河旅馆赶到东都饭店(据本职调查得知,要用十分钟的时间走完该段路程,如不事先备好汽车是不可能的)。

    (四)嫌疑人没有汽车驾驶证,也不会驾驶汽车,由此推断有人开车将嫌疑人送到东都饭店。而且,据以后的调查得知,21日晚上7点50分左右,护城河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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