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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判是协调谈判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促进各方合作成功的科学艺术。为了保障谈判的成功进行,经理人在掌握谈判特点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认识谈判的原则和准则。

    谈判应该寻求一个双方都有利的结果。如果谈判的结果只是一方胜,另一方牺牲,那么这还算谈判吗?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的利益并不总是均衡的。但是无论怎么说,谈判中的一方如果沦为彻底的失败者,那么对得胜的一方来说,有时并非是好事情。因为这种局面意味着,一旦有机会,彻底失败的一方会推翻协议,双方的合作就不可能有第二次。你将失去了一个合作的伙伴。

    谈判不是拔河比赛,不是一方赢,而另一方输的比赛。

    谈判是一项合作的事业,谈判必须使双方都感到自己有所得,即使其中有一方不得不做出重大牺牲,整个格局也应该是双方各有所得。

    当然,合作需舍弃竞争,但竞争要导致合作的结果,不能形成不断对抗、最终不欢而散。合作,使谈判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使达成的协议更能经受时间的考验;合作,使谈判导致成功。而成功的谈判,每一方都是胜利者。当对立双方一时很难找到共同点时,有时候,两者不必急着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抉择,也不必强求某一方向另一方的立场靠拢。比较有效的方法是:尽量让对立双方同时向连接双方的“直线”上的某一“点”靠拢。这一点,不一定是“直线”上的“中点”。只要双方都能做出某种妥协和让步,这一事实本身,就能促使对立双方找到一种很好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在进入谈判、说服前,必须先确认自己对对方有何要求,希望对方至少要做好哪些项目等。

    要想检测效果应从以下两点着手:

    第一,把要求的内容分成必须实现及可视情况有所让步两种。法兰西斯·格林巴克把前者称为“基本目标”,后者称为“非基本目标”。

    第二,制定“最高上限”与“最低下限”。即最高限度可要求到什么地步,最低限度可让步至何种程度。管理者将前者称为“开放位置”,后者称为“下降位置”。在进入谈判、说服前,应先设定自己的位置,即预先告知对方最高限度的要求事项——开放位置。当然,在谈判开始的时候,不要提及下降位置,必须等到妥协至不可能再妥协时才可说出。在此之前,即使对方有意表示想要知道,也应缄口沉默,严加保留。

    从情报学的角度应用知己知彼原则,可以视谈判者自己与谈判对手为情报分析的一个整体。这里,重点放在如何了解“彼”的情报。

    谈判实力

    谈判者赖以实施谈判的基础是谈判实力。谈判实力愈强,谈判成功的可能性也就愈大。然而,在实际谈判中,谈判实力具有动态性、时间性和隐蔽性。作为谈判者,在谈判之前首先要做的事情是了解对手的谈判实力。

    不同的谈判主体其谈判实力是不同的;不同性质的谈判对谈判实力的规范也不同。从广义上看,一个企业的谈判实力由以下主要因素构成:谈判者;企业经济、政治实力;企业信誉;谈判战略。

    谈判的成败往往取决于谈判者是否了解对方的实力。另外要注意,同样一家企业,其谈判的项目不同,谈判实力也不同。

    1、了解外商的谈判实力

    当前,国内企业、公司与国外公司进行的合资谈判、贸易谈判是非常频繁的。对此,经济谈判者了解外商的谈判实力,做到知彼是极为重要的。具体要了解:(1)外商所代表的公司、企业的法人资格,该公司、企业所拥有的资本金额以及在国际交往中的商业信誉。

    (2)外商的个人资格,外商是否有资格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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