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之一是我们大家呼出的二氧化碳。我们可以非常简单地终止这一状态。但这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正象得到我们需要的其他好东西要付出某种代价一样,得到清洁的空气也是要付出某种代价的。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因而必须权衡减少污染带来的好处和付出的代价。而且,“污染”不是一种客观现象。对一个人来说是污染,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是享乐。对于我们当中某些人来说,摇摆舞音乐是噪音污染;对于我们当中另一些人而言,却是一种享乐。
实际的问题不是“消灭污染”,而是用什么方法能够使污染量“适当”,“适当的”污染量的意思是:减少污染得到的好处刚好大于为了减少污染我们必须放弃其他好东西(如房屋、鞋子、上衣等等)而作出的牺牲。如果我们做得过分,牺牲就会大于得到的好处。
妨碍我们合情合理地分析环境问题的另一个障碍是,人们往往从善与恶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似乎有一些怀有恶意的坏人心肠很黑,是他们把污染物送入大气中的,因而这是一个与动机有关的问题,只要我们当中那些高尚的人愤怒地起来制服这些坏人,一切就会好起来。骂人总是比有理智而艰苦细致地分析问题要容易得多。
就污染说来,被指责的魔鬼往往是“工商企业”,即生产商品和劳务的企业。事实上,对污染负有责任的人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可以说,消费者造成了引起污染的需求。对于从发电厂的烟囱冒出来的烟尘,用电的人是应该负责的。假如我们想得到只带来少量污染的电,我们将直接或间接支付很高的电费,使之足以补偿额外的费用。获得比较清洁的空气、水和其他一切所支付的费用,最终必须由消费者负担。没有人会为此付款。企业只是一种媒介,借以协调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活动。
因为控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带来的好处和造成的损害往往落在不同人身上,所以问题大大复杂化了。例如,从荒地利用面积的增加,从江河湖泊环境的改善,或者从市内空气污染物的减少等方面得到好处的人,通常和那些因为食品、钢铁或化学制品的成本增加而受到损害的人不是同一类人。我们一般的感觉是:因减少污染而得益最多的人,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文化教养上,都比因允许较多的污染,从而使物品的成本较低而得益最多的人要强。后一种人宁愿要较便宜的电力,而不要较清洁的空气。董事规则在控制污染方面仍然起作用。
总的说来,政府在控制污染方面采用的方法,同政府在管理汽车运输、管理食品和药物以及增进产品安全等方面采用的方法是一样的。为控制污染,建立了一个拥有处置权力的政府管制机构,该机构颁布了私人企业、个人以及州和地方团体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上述机构和各级法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这种控制污染的方法不能有效地确保成本与收益相等。由于完全靠强制命令的方法解决问题,这种方法造成的局面是,谁违反规定谁受惩罚,而不是买与卖;是对与错,而不是多与少。而且,它具有和其他领域中的管制方法相同的缺点。受管制的人或机构卖力去做的,不是花费人力物力达到政府规定的标准,而是对政府官员施加影响,以获得对他们有利的规定。另外,管制人员的自身利益同保护环境的基本目标关系极少。正如官僚统治下的一般情况那样,广为分散的个体利益受到漠视,集中起来的利益则备受照顾。过去,所谓集中起来的利益一般是指商业企业,特别是规模巨大、有权有势的企业。最近,除大企业外,又增加了一些组织得很好、自称代表“公共利益”的集团。这类集团自称代表某些顾客的利益,而顾客可能对它们的存在一无所知。
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和现有的专门的管制与监督方式相比,一种有效得多的控制污染的方法是对排出物征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