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由于讥刺既往之失败,或慨叹理性之限界,乃依据确定之原理欲以有效的方法规定此等限界耳,至此种确定之原理乃自然欲使理性之航海不可远及经验自身所到达之连续的海岸以外,在其自身所设立之海古莱斯(Hercules)柱上,揭示“不可越此”(Nihilulterius)之禁条——此种海岸吾人若一旦离之远去,则必漂流于茫无涯际之海洋,此种海洋在屡以幻影诱惑吾人以后,终则迫使吾人视为绝望而放弃其烦困厌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关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中所有先验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对于读者应有明晰之总括的说明,以及关于依据范畴表之顺序,系统的排列此等误谬推理,亦应有所辩释。
在本节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说明及辩释者,惧其因而使吾人论证晦昧,或使人预有粗朴之成见耳。吾人今将践此责务。
一切幻相可谓为皆由于“以思维之主观的条件为对象之知识”而起。且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吾人已说明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所有综合之全体有关。今因纯粹理性之辩证的幻相不能成为经验的幻相(如经验的知识之特殊事例中所见及者),故与思维条件中之普遍者相关,于是纯粹理性之辩证的使用,仅有三种事例。
一、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二、经验的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三、纯粹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在此三种事例中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从事此种综合之绝对的全体即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一类之条件。三种先验的幻相实建立在此种分类上,此种先验的幻相,即所以发生辩证论之重要三书及纯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种学问——先验的心理学,先验的宇宙论,先验的神学。吾人今所论者,仅在第一种。
就普泛所谓之思维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维与任何对象(不问其为感官之对象或纯粹悟性之对象)之一切关系,故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第一),绝非客观的,而纯为思维与主观之综合,此种综合被人误为对象之综合的表象。
由此观之,对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之条件”——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辩证的推理并不犯有实质上之误谬(盖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对象),而纯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称之为误谬推理。
更进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维之唯一条件,为“我思”之普遍的命题中之“我”,故理性应论究此种条件——在此种条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此仅为方式的条件,即一切思维之逻辑的统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对象);但此仍表现为我所思维之对象,即“我自己”及“我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
设有人以“其在思维之事物之性质为何?”之问题相质询,则我实无“以之答复其人”之先天的知识。盖此答复应为综合的——盖分析的答复虽或能说明思维之意义为何,但除此点以外,不能产生关于此思维由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之任何知识。诚以综合的解决,常需直观;而此问题则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质,已完全置直观于不顾矣。“成为可移动者其物必为何种事物?”之问题,同一无人能就其普泛性质答复之。盖此问题并未含有可以答复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扩(物质)。但我对于前一问题虽不能有概括的答复,颇似我仍能就表现自觉意识之“我思”一类命题之特殊事例答复之。诚以此“我”为基本的主体,即实体;故我为单纯的云云。顾若如是,则此等命题应为由经验引来之命题,且在缺乏表现“普泛的先天的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普遍的规律时,此等命题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经验的宾词。于是对于最初颇为我所赞同之意见——即吾人对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能构成判断且能纯由概念构成之等之意见——有所怀疑矣。但此种思维方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