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自此种纯粹理性之最高原理所发生之原理,其与一切现象相关,殆为超验的;即此种原理绝不能有任何适切之经验的使用。故此种原理与一切悟性原理全然不同,悟性原理之使用纯为内在的,盖因悟性原理所有之主题,仅为经验之所以可能。今试就“条件系列(不问其在现象之综合中或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思维中)推及于不受条件制限者”之原理而言。此种原理是否具有客观的应用性?关于悟性之经验的使用,此种原理所包含之意义如何?抑或并无此种客观的有效之理性原理,而仅为一逻辑的教条,由其上溯层层更高条件以趋向完成,因而与吾人知识以最大可能之理性统一?其形误以理性此种必然要求视为纯粹理性之先验原理,以及吾人过于草率从事,在对象本身中设定完成无止境之条件系列欤?在此种情形中,是否有其他误解及幻想潜入三段推理中,盖其大前提(与其谓之假设,毋宁视为主张)自纯粹理性而来,顾乃自经验以上溯其条件?解答此种问题实为吾人在先验辩证论中之事业,此种辩证性质,吾人今将努力自其在人类理性中所深密隐藏之源流以阐明之。今分辨证论为两章,首章论究纯粹理性之超验的概念,次章论究其超验的及辩证的三段推理。
第一卷纯粹理性之概念
不问吾人对于自纯粹理性而来之概念其所以可能应如何决定,至少此种概念之非由反省得来而仅由推理得来则甚确。悟性概念亦为吾人在经验之先,“且为经验故”而先天的思维之者,但悟性概念仅包含“对于现象所有反省之统一”而已(在此等现象必然属于可能之经验的意识之限度内)。对象之知识及规定,惟由悟性概念而可能者。悟性概念乃最初提供推理所必需之质料者,且无对象之任何先天的概念——悟性概念能自其推得——在其前。在另一方面,则悟性概念之客观的实在性,唯建立在以下之事实上,即因悟性概念构成一切经验之智性的方式,自必常能展示其在经验中之应用。
“理性概念”之名称已预行指示吾人之所论究者,不容局限于经验之某某事物,盖因理性概念所与之有关之知识,乃任何经验的知识(乃至“可能的经验或知识之经验的综合”之全体)仅为其一部分之一类知识。无一现实经验曾完全与之适合,但一切现实经验皆隶属之。理性概念能使吾人思考(Begreifen),悟性概念则使吾人领悟(Verstehen)(用以与知觉相关时)。理性概念如包有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与一切经验所隶属但其自身绝不为经验对象之某某事物相关——此某某事物乃理性在其推理中自经验以引达之者,且依据之以评量衡度其经验的使用之程度,但其自身则绝不成为经验的综合之一连锁。顾若此等概念具有客观的效力,可名之为推理所得之概念(ceptusratioati正当推理所得之概念);设无此种效力,以其貌似推理所得而窃得承认者,则可名之为推论之概念(ceptusratiotes伪辩的概念)。但因此事仅能在纯粹理性之辩证的推理一章中证明之,故吾人今尚不能论究之。同时,正与吾人名纯粹悟性概念为范畴相同,吾人对于纯粹理性概念应与以一新名称,而名之为先验的理念。吾人今将说明此名称而申述其所以正当之理由。
第一节泛论理念
吾人之言语虽极丰富,但思索者常觉其自身缺乏严格适合其概念之名词而致惶惑,且因缺乏名词故,彼不能实际使他人——甚或其自身——理解其概念。制造新名词乃在言语中立法,其事鲜能有成;且在吾人求助于此最后方策以前,不如在古语陈言中检讨,审察其中是否已备有此概念及其适切之名词。即令一名词之旧日用法,由引用此名词者之疏忽以致意义晦昧,但固执此名词之特有意义(是否与本来所用之意义相同,虽仍可疑)
较之因不能使他人理解吾人之概念而致摧毁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