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第(3/12)页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事正与之相反,此种命题乃指示——关于所发生之事物,吾人如何能在经验中获得任何实际确定之概念--之基本命题。

    是以悟性绝不能提供“自概念而来之任何综合知识”;此种自概念而来之综合知识应毫无制限,当然名之为原理者。但一切普遍的命题亦能以比较的意义称之为原理。

    此为久所期望之事——在某时期(谁知其为何时!)或能实现——即吾人应能返溯之民法所有之普泛原理以免民法之无限增加。盖惟在此等原理中,吾人始能期望发见吾人所欲称为立法简易化之秘密。在此领域中,法律仅为“欲使自由能完全与其自身调和”(按即不自相抵触)所加于吾人所有自由之制限;盖因法律之目的在——完全吾人自身所建立,且由此等概念吾人自身即能为其源因之——某某事物(按即完全自津之道德)。但对象自身即事物之本性应从属原理,且应依据纯然概念规定之云云,此一种要求即非不可能,至少亦与常识大相违反。顾不问其如何(此为吾人仍应研讨之问题)自原理引来之知识,与仅由悟性所得之知识,其绝不相同,至少今已明证之矣。悟性知识自亦能采取原理之形式而先于其他某某知识,但就其自身言,在其为综合的知识之限度内,悟性知识并不仅依据思维,且在自身中亦不包有自概念所得之普遍事物。

    悟性可视为由规律以保持现象统一之能力,理性可视为在原理下保持悟性规律之统一之能力。故理性绝不直接应用于经验或任何对象,而仅应用于悟性,盖欲借概念与“悟性之杂多知识”以先天的统一,此种统一可名之为理性之统一,与悟性所能成就之统一,种类绝不相同也。

    此为完全不用例证即能使人明晓关于理性能力之普遍概念。至此等例证,则待论究进展时提示之。

    乙、理性之逻辑的使用

    通常在直接所知与间接推论所得之二者间,设有区别。三直线所包围之图形,其中有三角,此为直接所知者;但此等三角之和等于二直角,则纯自推论得之者。惟因吾人常用推论,积久成习,不再注意此种区别,此如在所谓感官之错觉中,履行实际仅自推论所得者视为直接所知觉之事物。在一切推理之进程中,皆先有一基本命题,其次有一其他命题,即自基本命题引得之结论,以及最后复有“结论之真理所由以与基本命题之真理不可分离的”联结之推理法(逻辑的归结)。推论所得之判断如已如是包含于先在之判断中,即此判断可无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断”中引得之,此种推理法名为直接的推理(sequentiaimmediata)——我则宁名之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题中所包有之知识以外,尚需其他判断以产生其结论者,此种推理法应名为理性推理(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题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有死者为人”“绝无不死之道者为人”等等之命题;故此等命题乃自“人皆有死”命题之直接结论。反之,“一切有学问者必有死”之命题,并不包含在基本命题中(盖有学问者之概念绝不在此基本命题中发现),仅能由一间接判断自基本命题推论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维一规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断力包摄所知之某某事物于规律之条件下(小前提)。最后,由规律之宾词,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断定由此所知者(结论)。敌视为规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与其条件之间所表现之关系,乃各种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据。因之,三段推理与判断相同,依据判断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现“所知者之关系”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种;即断言的、假设的、抉择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习见,构成结论之判断如成为问题——审察其是否由已授与之判断推论而来,以及是否由之思维一绝不相同之对象——则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结论之所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