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之义务。吾人今将从事于此,其关于规定悟性之实际任务,所得实非浅鲜也。
(一)同一与差别。一对象如常以同一之内的规定(质及量quanlitasetquantitas)
在种种机缘表现于吾人,斯时如以之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此对象常为同一之事物,即仅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数之事物。但若此为现象,则吾人无须比较概念;盖即关于概念,绝无差异,而在同一时间中所有空间位置之差异,即足为对象——即感官之对象——之数的差别之根据。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质及量之)内的差异,仅由此雨滴水同时在不同之空间位置中为吾人所直观之事实,即有充分理由以之为两点而非一点之数的差异。莱布尼兹以现象为物自身,因而视为直悟体,即纯粹悟性之对象(虽因吾人关于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质混杂、莱氏仍名之为现象),在此种假定上,彼之无差别之同一律(principiumidentitatisindisibilium)确不能反对。
但因现象为感性之对象,与之相关之悟性使用,非纯粹的而仅为经验的,故多数及数的差别由空间自身即外的现象之条件已授与吾人矣。盖空间之一部分,虽完全与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为相异之部分,当此相异之部分与其他部分相加时,即构成一较大之空间。此关于同一时间在种种不同空间位置中之一切事物——虽其他之点皆相似相等——皆能以以上所述适用之。
(二)一致与相反。实在如仅由纯粹悟性所表现(realitasnoumenon),则实在之间绝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绝无“实在联结在同一主体时彼此相消其结果,而采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现象中之实在者(realitasphaenomenon),则确能容许相反。当此种实在者联结在同一主体时,一方即可全体或一部分消灭他方之结果,例如在同一直线上之两种动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点或引或拒,又如快乐与苦痛之对消平衡。
(三)内部与外部。在纯粹悟性之对象中,凡与其自身相异之事物绝无关系者(限于就此对象之存在而言),纯为内的。但空间中之现象的实体(substantiaphaenomenon)
则大异于是;其内的规定只有关系,且其自身完全由关系所成。空间中实体之所以为吾人所知者,仅由于其在空间中某部分活动之力,或使其他对象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他对象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实不知构成实体(显现在空间吾人所名为物质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质。反之,若为纯粹悟性之对象,则一切实体必须具有内的规定及“属于其内的实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内感所能呈现于我者之外,尚有何种内的属性能为吾人在思维中容纳之?此等内的属性,必其自身为思维或类似思维之事物。以此之故,莱布尼兹以实体为本体,按彼所思维实体之方法,在实体中将凡可指示外的关系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类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实体乃至物质之成分,皆成为具有表象能力之单纯主体——一言以蔽之,为单子(Monads)。
(四)质料与方式。此二种概念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础,与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结而不可分离者。其一(质料)指普泛所谓能被规定者,其他(方式)则指其规定者——二者皆为先验的意义,抽去所与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别及其所由以被规定之形相。逻辑学者以前曾名普遍者为质料,特殊的差别为方式。在任何判断中,吾人皆可名所与概念为逻辑的质料(即判断之质料),概念间所有之关系(由于系辞)为判断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构成的要素(essentialia)为质料,构成的要素所由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