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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6

    直接性的理念就是生命。概念作为灵魂,而实现在肉体里,灵魂是凭借肉体的外在性,以直接地自己和自己加以联系着的普遍性。肉体同样也是灵魂的特殊化,所以肉体除了表示在它那里的概念规定外,不表示任何别的差别。最后,肉体的个体性作为无限的否定性,乃是它的彼此外在存在着的客观性的辩证法,这客观性从独立持存的假相返回到主观性。

    所以肉体内一切器官肢体,均彼此在不同时间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所以生命既是开始的特殊化作用,又是达到否定的自为存在着的统一的结果,因而生命在它的肉体里只是作为辩证的过程和它自身相结合。所以生命本质上是活生生的东西,而且就它的直接性看来,即是这一活生生的个体。在生译者命范围里,有限性的特点即由于理念的直接性的缘故,灵魂与肉体才是可分离的,这就构成了有生命者之有死亡性。但只有当有生命者死亡时,理念的这两方面,灵魂与肉体,才是不同的组成部分。

    附释:肉体上各个器官肢体之所以是它们那样,只是由于它们的统一性,并由于它们和统一性有联系。譬如一只手,如果从身体上割下来,按照名称虽仍然可叫做手,但按照实质来说,已不是手了。这点亚里士多德早已说过。从理智的观点出发,人们常把生命认作是个神秘的甚或不可思议的东西。这足以表示理智或知性自己供认它的有限性和空疏性。事实上生命不仅不是不可思议的,甚至可说,在生命里,我们即可看到概念本身,或确切点说,可看到作为概念存在着的直接的理念。这样也就同时说出了生命的缺陷之所在了。生命的缺陷即在于概念和实在尚未达到真正的彼此符合。生命的概念是灵魂,而灵魂则以肉体作为它的实在或实现。灵魂好象是贯注于它的肉体内,在这种情形下,灵魂才是有感觉的,但尚未达到自由自觉的存在。生命进展的过程于是就在于克服那还在束缚其自身的直接性,而这个过程本身又是三重性的,其发展的结果就出现在判断形式中的理念,亦即作为认识的理念。

    §217

    有生命之物是一推论,〔即包含有三个成分的矛盾统一体〕,这统一体里面,各环节本身又各自成一体系和推论〔或统一体〕(参看§198、§201、§207各节)。它们是主动的推论、〔或推移〕过程,而在有生命之物的主观统一性内只是一个过程。所以有生命之物乃是自己与自己结合的过程,这个结合过程本身又经历了三个过程。

    §218

    (1)第一过程就是有生命之物在它自身内部的运动过程。

    在这过程里它自身发生分裂,它以它的肉体为它的客体,为它的无机本性。这种无机性,作为相对的外在性,分化为它的各环节的差别与对立,这些不同的对立的环节彼此互相争夺,互相同化,在不断地自身产生着的过程中而保持自身。但有生命之物的各肢体官能的这种活动,只是那有生命的主体的一个活动,这个活动的各种产物,必须回复到主体的活动,以致在这种内部过程中,只是产生了有生命的主体,换句话说,只是那主体自身在再生。

    附释:有生命之物自身的内部过程在自然界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即敏感、反感和繁殖。作为敏感,有生命之物是直接简单的自我关系,即灵魂,灵魂到处瀰漫内在于它的肉体内,肉体各部分的彼此外在,对灵魂来说,已根本没有真理性了。在反感过程时,有生命之物表现自身有了分裂,到了再生或繁殖的阶段则它便从它的各肢体各官能的内在差别里继续不断地恢复其自身。有生命之物仅恃自身内部这种不断地更新的过程而持续其存在。

    §219

    (2)但是概念的判断为了自由地前进,便放任客观的无机体,使其成为一个离它而独立的全体,并且使有生命之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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