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此次危机事件提出了强烈批评。
有些国家,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的批评指责还受法律保护。
美国有一条法则——除非能证明媒体存在着实际的恶意,否则对公职人员的报道即使有不准确的地方,也免受司法追究。1964年《纽约时报》被诉诽谤案,在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这一原则。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登了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对包括蒙哥马利市在内的一些地方镇压黑人的谴责,蒙哥马利市官员沙利文起诉《纽约时报》构成“诽谤”,一审二审皆裁定该报诽谤罪成立,但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前面的判决,为美国媒体对官员和政府的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持。
尽管批评空间相对宽裕,但舆论的自由也并非绝对的,批评不能毫无原则、随心所欲。英国报刊因为标题但求“轰动”、未必严谨的特性,就曾经受到教训。在查尔斯王子即将跟卡米拉结为连理时,英国《明星日报》以《两个无聊的白痴结婚了》的大字标题加以渲染,因此受到重罚。
在规范舆论自由方面,国外的法律建设不尽相同。有些制定了专门的新闻法,如法国、意大利、瑞士、希腊、丹麦等国都有新闻法;有些未制定专门的新闻法,但有散见于宪法和各种法律中的条文可资援引,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
总的来看,这些国家的新闻法或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条文,都体现了保护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从发展趋势看,正在逐步由预防制向追惩制方向转变。
舆论监督最欣慰的回报,莫过于它的所作所为得到理解,起了作用。
在揭发腐败方面,各国媒体也相当踊跃。但能否起到作用及起作用的程度如何,则受各种因素影响。
一些影响重大的腐败事件,因为媒体的揭发,无法不引起重视,被依法查处。近年来许多国家媒体在这些方面都有所作为。
但是对那些性质相对算不上“严重”的腐败行为,有些国家媒体仍呈穷追猛打之势,也许这有些不够“人情味”,但却起到了极大的威慑作用,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为清廉政府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
有时候韩国媒体揭露的腐败案件就很小。2004年曾经在韩国电台报纸上大肆报道的一个教育局长腐败案,涉案总金额折合不到10万元人民币,是这个局长伙同几个中学校长在3年时间内业务巡查中所接受的皮包等小礼品的总值。至于选举中的腐败案件则更小。有一个被电台和报纸揭露的候选人邀请3人吃饭,每人花3000韩元(约20多元人民币),并送每人一包价值1000韩元(约7元人民币)的巧克力糖果;有几个议员候选人则是在邀请选民开会时,用车把他们送回去。这些被揭露的“腐败”候选人被取消了参选资格。
这样的“待遇”也适用于职务较高的官员。2006年3月15日,韩国总理李海瓒被迫引咎辞职。因为3月1日韩国独立运动节那天,举国纪念,同一天全国铁路系统大罢工。此时,总理李海瓒恰巧在休假,和一群商人打高尔夫。媒体指责他“在不适当的时间和不适当的人士打高尔夫球”。此后李海瓒又爆出这场高尔夫还涉嫌赌球丑闻。因此,虽然李海瓒言辞沉痛,数次向国民诚恳致歉,但依然难以过关,最终在朝野巨大压力之下,黯然引退。
2009年4月30日,卢武铉以嫌疑人身份前往最高检察机关大检察厅,就所涉受贿案件接受检方问询,成为继卢泰愚、全斗焕之后,第三位受到检方调查的韩国前总统。2009年5月23日,坠崖身亡,图为卢武铉灵车车队从密密麻麻的人群中缓缓穿过。李海瓒之后,总统卢武铉将金秉准列为国务总理的主要候选人之一,然而,同年《国民日报》披露,金秉准2001年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