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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派时期起的登博Dembo、霍佩Hoppe,特别是蔡加尼克[Zeigarnik])创立了一种感情社会心理学,在美国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并且在“团体动力学”方面(在安亚伯AnnArbor,按:即美国密歇根大学所在地〕还始终存在着一个由卡特赖特Cartwright主持下专门研究这个问题的研究所)是目前许多研究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这些研究形形色色,门类繁多,今天已经提供了一个完全建立在经验的基础上的良好分析范例,但是作因果关系的解释时,则有赖于建立结构模型,甚至还有一些研究小社群的(指社会中的团体而不是第5节中“群”的含义)的数学模型的专家,例如美国的卢斯(R.D.Luce)和法国的弗拉芒(Cl.Flament)。

    这里我们很少谈到微观社会学和社会(关系)测量学。因为,这两者或者按上文已经明确的性质属于可观察关系的特性这个意义上说是整体性的,即使这些关系增多而成为有“辩证”意义的多元论,这些关系却并不构成结构;或者它们依靠通常的统计方法来表示数量关系,而并不因此就达到了结构的高度。

    Ⅱ.反之,宏观社会学自然就提出种种结构的大问题来了。我们将在第七章里来讨论阿尔杜塞(L.Althusser)用结构主义翻译马克思主义的情况,因为这就有一个要涉及到整个辩证法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参考帕森斯(T.Parsons)的著作,再一次提出结构与功能的问题是适当的(第13节里已经涉及到这个问题),因为他用的是“结构-功能”法。在英美,大凡谈到结构,涉及的总是可以观察到的关系和相互作用,这种倾向相当普遍;而事实上,得要指出,帕森斯已部分地跳出了这种经验的框框。因为他把结构定义为一个社会体系的各种成分的稳定布局,它不受外界强加于它的变动的影响。于是他就要明确阐明平衡的理论,甚至还委托他的一个合作者对他这个平衡理论加以形式化。至于功能,则被认为是在结构对外部环境进行适应时起作用的。

    因此,在一个人们可以说是通过调节作用保持自己守恒性的总体“体系”里,结构和功能是不可分的。帕森斯主要提出的问题是要了解个人怎样能把共同价值整合进来。正是从这种看法出发,他提出了“社会作用”的理论,按照个人面对两可选择时是否服从集体的价值,来分析两可选择的不同类型。

    莱维(M.J.Levy)的著作和帕森斯的著作是一致的。莱维把结构归结为可以观察到的一致性,并把功能归结为结构通过时间的种种表现。但是,在共时性和历时性之间的这些关系,我们认为,按所说的是规范、价值(规范性的或自发性的)、广义上的象征或符号(参看第14节)而有所不同。反之,帕森斯在功能与价值之间所建立的联系,则无疑相当深刻:在一种社会背景中,结构尽管是无意识的,迟早也要表现为规范或规则,以或多或少稳定的方式强迫个人接受。可是,不管我们怎样相信结构有持久性(我们将在第19节中讨论),那些规则仍然可以有功能作用的改变,这从价值的变化上表现出来。可是价值就其本身来说是没有“结构”的,除非在这种情况下,即价值中的某些形式,如道德价值,要依靠某些规范时,才不是这样。于是价值似乎就成了某种不同尺度的标志,这就是功能的尺度;这样,价值和规范合在一起的二重性和相互依赖性,似乎证明在区分结构与功能的同时,有把结构与功能联系起来的必要性。

    Ⅲ.正是这个功能与结构的问题,对经济结构的问题有决定性作用。佩卢(F.Perroux)用“表示在时间和空间里有确定位置的一个经济整体的特性的那些比例和关系”来给结构下定义,他这个概念的限制性本身就表明与我们直到现在所讨论的种种结构是不相同的。然而,其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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