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的礼制,提出了妇女要“贞”的要求,汉代郑玄也将《周礼·天官·九嫔》中的“妇德”解释为“贞顺”。这就说明,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要保证继嗣的可靠,除每个家庭必须生有一个以上的儿子外,父亲血统的纯真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必须是本血统的儿子才能立为后嗣。作为男子,可以同若干个配偶发生性关系,生育出自本人的子女;作为女性一方,则必须严守一夫制,只能为现在的丈夫生育子女,而不能生出其他任何人的子女。如果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子发生性关系,生得异姓子,则上不能奉祖先之祭祀,下不能传血统于永远。这是周代对“贞”的解释,这种解释,比起后世封建社会越来越严格的贞操要求,比起逼迫女子“从一而终”的贞操观念,是比较宽泛的,它没有对女子的改嫁、离婚提出限制。
在周代,离婚再嫁属于寻常的事情,夫死不嫁、从一而终的观念在当时显然还没有形成。孔子的儿子伯鱼死了,伯鱼的妻子就改嫁到了卫国,孔子并没有表示反对,而且《论语》通篇也没有一处妇女不能再嫁的主张。
《左传·桓公十五年》载,郑厉公命令雍纠去刺杀岳丈祭仲,雍纠的妻子雍姬得知此事后,就去问自己母亲:“夫与父孰亲?”她母亲回答:“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于是,雍姬就将谋刺计划泄露给了父亲,导致了丈夫的被杀。“人尽夫也,父一而已”,既表明了当时人们对血缘关系的看重,也说明了改嫁现象之普遍。如被后世视为淫乱妇女典型的夏姬,就曾先后作过子蛮、御叔、连尹襄老、申公巫臣的妻子。当然,时人对于夏姬是不满的,不过在抨击的言辞中也只是流露了“女人是祸水”一类的观念,并未涉及到夏姬的贞节问题。
在那时,不但夫死可以改嫁,夫未死也可离婚再嫁。《左传·文公十二年》载:“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婚,公许之。”此处“无绝婚”,是指夫妻虽离绝,但男女两家的婚姻关系依旧存续,这是符合古之婚姻乃“合二姓之好”的准则的。所以《注》就解释道:“不绝婚,立其娣以为夫人”。娣,是随叔姬陪嫁的媵妾。到第二年正月,“杞叔姬来归”。所谓“来归”,是当时的特定用语,指女子离婚回到娘家。
离婚再嫁在民间也被视为常事。《韩非子·说林上》记载:卫人嫁女前总要嘱咐女儿:以后要有点个人积蓄,出嫁后遭离弃是常有的,若能合得来住下去,那就值得庆幸了。《战国策·赵策》载,贵为赵太后者,在将女儿嫁到燕国后,祭祀时总每每祝祷:“必勿使反”。反,即返。离婚的风习,可见一斑。也诚如《礼记》所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为了纠正这种风气,同时也是为了增殖人口,管仲相齐后,对离婚再嫁作了限制,规定,凡“士三出妻,逐之境外”,“女子三嫁,入于舂谷”(《管子·小匡篇》)。
当时甚至有妇女改嫁后又回到前夫那里去的。鲁国有个叫声伯的人,已经把自己的妹妹嫁给了施孝叔。晋国有个叫郤雠〔chou仇〕的,一定要和声伯结亲,声伯就把妹妹要回来嫁给了却雠,生了两个儿子。后来郤雠死了,晋国人又把这个女子给施孝叔送了回去。
先秦时代,特别是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大动乱时期,“不贞”也就是后世称为淫乱的事例也层出不穷。《左传·定公十四年》记载,卫灵公有三个夫人,南子是他最宠爱的。南子本是宋国的女子,未嫁前,与宋公子朝相好并同居,嫁到卫国后,依然眷恋旧情,郁郁不欢,卫灵公为此特地召宋朝来洮池,召见的目的连乡野之人也都知道,以至编了童谣来讽刺。类似的通奸、私奔仅《左传》所载,就有数十处,在这类事实中,多为君通臣妻、叔通侄媳、父通子妇、子通父妾、兄妹相通等。
人伦关系的这种混乱,在当时有两个特定的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