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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便判了他死刑。何叔衡了解到这些情况后,立即在县苏裁判部的判决书上写下了“朱多伸一名由枪毙改为监禁二年”的批示。

    其实,何叔衡心里也很清楚,由于“左”倾政策的推行,加上宗派主义的影响,苏区的乱杀错杀的情况比较严重,他也没办法一一杜绝。但他拿定主意:只要自己当一天法官,就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1932年7月7日,他在审批“江西省裁判部字第二号关于温×、余××等六犯并案分别判处”一案时,经过查阅案卷,发现判决书中所列的只是些偷牛偷鱼的事,没有其他反革命的罪证,便批示“不能判处死刑”。但是,对于真正反革命分子的处置,何叔衡认为决不能心慈手软。同年秋,瑞金县黄柏区的干部群众,联名揭发该县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有严重问题。接到告发信后,何叔衡亲自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结果证实陈确是一个混进革命队伍,罪恶累累,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民团”团长。这时,有一些领导出来说情,并拿出“某某领导讲了不能杀陈部长”的话相挟。何叔衡非常气愤,这样的人不枪毙,人民不会答应。他毫不犹豫地排除种种阻力,将陈景魁依法逮捕,经公审后执行枪决,广大群众无不拍手称快。

    由于何叔衡在审案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左”倾肃反政策进行过抵制,于是,“左”倾领导者便指责他为“右倾机会主义者”,犯了“政治上动摇”,“拿法律思想代替了严重的阶级斗争”,“在肃反中没有起积极作用”等错误,并于1932年冬发动了对他的批判。面对“左”倾错误的淫威,何叔衡毫不畏惧。他在批判会上公开声称:“在政治上我从来没有动摇过。”

    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依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左”倾领导者见批他不服,斗他不改,终于在1933年冬撤掉了何叔衡全部领导职务。长征前夕,又没有同意他随军出征。

    红军长征以后,根据地很快便沦陷了。1935年2月24日,何叔衡与翟秋白、邓子恢一行从苏区转移到上杭县水日镇小径村时,不幸被地主武装包围,突围中,何叔衡壮烈牺牲。松语文学Www.16sy.coM免费小说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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