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这个份上,博古等人仍然对十九路军表示怀疑。在中央讨论条款时,发生了争论。
博古说:“哪有猫儿不吃腥,哪有军阀不反革命。十九路军过去是我们的敌人,今天就不可能成为我们真正的朋友。”
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与“左”倾关门主义者的观点完全相反,极力主张与十九路军合作,抗日反蒋。
毛泽东提出,我们联合十九路军,不仅在政治上对全国人民和对国民党军队会起到重大影响,在与蒋介石的军事斗争上,也会产生直接的对我们有利的作用。
毛泽东的意见,在争论中得到大多数人支持。
博古终于同意与十九路军签订协定。但他解释道,与蔡廷锴联合,仅仅是为了“在群众面前证明苏维埃红军忠实于自己的宣言,借以揭破十九路军的真实面目”。
1933年10月26日,潘汉年与徐名鸿签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及工农红军与福建人民革命政府及人民革命军的反日反蒋的初步协定》。
《初步协定》共十一条:
(一)双方立即停止军事行动,暂时划定军事疆界线(如附件),在该线不得驻扎主力军队。同时,十九路军必须运用各种方式,排除或消灭存在福建与苏区接壤地间妨碍贯彻该协定之一切障碍势力。
(二)双方恢复输出输入之商品贸易,并采取互助合作原则。
(三)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立即释放在福建各牢狱中的政治犯。
(四)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方面,赞同福建境内革命的一切组织之活动(各民族抗日反帝团体及一切武装组织,并允许出版、言论、结社、集会、罢工之自由)。
(五)在初步协定签订看,福建省政府及十九路军即根据订立本协定原则发表反蒋宣言,并立即进行反日反蒋军事行动之准备。
(六)初步协定签订后,互派全权代表常驻,应由双方政府负责,保护该代表等人员之一切安全。
(七)双方人员有必要往来时,由各驻代表要求签发互照通行证,双方负保护安全之责。
(八)本协定在福建及十九路军方面反日反蒋军事布置完成前,双方对于协定交涉应严守秘密,协定公布经得双方同意。
(九)在完成上述条件后,双方应于最短时间,另定反日反蒋具体作战协定。
(十)双方贸易关系,应依互助互惠之原则另定商业条约。
(十一)本协定在双方全权代表签订草约后即发生效力,正式协定共计两份,经双方政府军事机关正式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执照。
这个协定,对蔡廷锴来说,并未实现其意图。后来他在回忆录中写道:中共中央代表具体和徐商谈,主要谈判闽西苏维埃区与闽西善后处(即闽西善后委员会)双方划界而治的问题。我希望徐名鸿谈判十九路军和红军共同抗日反蒋大计,能与红军取得一致意见。惟中共代表人对我们的意图不够了解,却很少谈到这些问题(和红军没有达到攻守同盟,是“闽变”迅速失败原因之一)。于是10月间草草订立一个临时划界协定。
根据《初步协定》,中央决定派潘汉年为正式代表,黄火青为秘书驻榕。
黄火青住医院一个星期,潘汉年不能久等,与徐名鸿、陈公培先行。因为蔡廷锴来电催徐名鸿速回福州筹备举事事宜,陈小航留下来在古田等黄火青。
为了便于秘密工作,潘汉年让黄火青改用化名——黄一青。临行前,中央局秘书长邓颖超交给了他电报密码,并教以使用方法和如何写密信。
黄火青是独自一人上路的。队瑞金经福建新泉到上杭。黄火青靠两条腿走了两天才到古田。在古田,他找到了陈小航。那段日子,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