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你们理解错误,优先购买权不适合股东之间转让,你们争论的东西是不存在的。
2.可以放弃
虽然没有必要归没有必要,但是你们的合同既然规定了这一条,你们双方又争议激烈,那我们就陪你们玩玩。
假定优先购买权就是你们双方理解的那样,那么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
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合营他方是否可以放弃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换句话说,此条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可以排除或变更的任意性规定?
股权或股份的转让与否以及购买与否构成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范畴,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应该依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处分。愿买愿卖本来就是参与民事活动之平等主体双方当事人的自由,他人无权横加干涉。
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是在某种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本质上同样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民事权利,既然是自由处分的权利,当事人可以享有,也可以放弃。
因此,仲裁庭确认,“其他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符合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的本意,合法有效,即使本来无需规定优先购买权条款。
结论:假定有这个权利,可以放弃,因为这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
3.内部转让股权必须同意
尽管放弃优先购买权合法,但是还是要开董事会,要表示同意。
因为合营者同意是合营企业股东内部股权转让的必要要件,而且任何一方股东不同意转让即不得成立。这是《合资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当事人都不得约定予以排除。
这里面仲裁庭首先区分了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就是说优先购买权是任意性规定,可以放弃,但是股东同意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放弃就不再需要表示同意了。
但若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是否有其他救济办法?
这里面要分两种情况,内部出资转让和外部出资转让。
内部出资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时该如何处理?
依据《公司法》第35条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意味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出资转让无需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只有合营企业股东内部出资转让时才会涉及其他股东不同意的情况。
对于合营公司一方股东转让其出资给内部股东,其他方股东不同意转让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无论是《合资法》还是《实施条例》,都没有对此做出规定。
这意味着,在目前法律没有明文做出规定的条件下,合营企业股东内部出资转让必须经全体合营者一致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即使转让也无效,如果任何一方合营者不同意转让,则没有办法救济。
结论:合资公司内部转让必须一致同意,不同意无法补救。
4.外部转让股权不同意就必须购买
仲裁庭开始探讨法律问题,告诉大家,内部转让是没有办法补救的,那么如果你们想了解外部转让,我们可以告诉你们结论。
如果合营企业股东向第三者转让,有其他股东不同意时,可否有救济办法?
《公司法》中规定,股东向第三者出资转让,“不同意就购买,不购买视为同意”的救济办法,合营企业首先适用其特别法《合资法》,《合资法》没有规定时适用《公司法》。
由于《公司法》对股东外部出资转让规定了补救方法,因此,直接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了。
结论:合资公司外部转让股权,如果其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