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谁?”她问。
“不知道,你忘了,我正在失忆中。”我笑笑的摇头。
“真的失忆了?”
“我发誓!”时女士一直都很温柔的目光,猛地变得锋利起来。
所谓承诺,翻开《辞海》就能准确的得到解释。这是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等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三〉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
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
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
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
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从这些数据里可以看出,情人之间的承诺,有着许多不可预测性和随意性,也不可当作法律效应的参考。当两个人之间的感情热闹时,什么天长地久,海枯石烂的话都能说出口。
而热恋中的人,公认的智商为零,当然不可能去考虑,承诺是不是会兑现,而假如无法兑现的话,自己究竟会怎样……
不知道沉溺池是怎么判断承诺标准的,但是,看得出它在怡江的判断中,是一个执法者,默默地执行着背叛承诺后的处罚。在这件事上,我无法识别真假,老实说,我现在的思绪很乱,一方面对这件事无法接受,一方面又在大量的证据前徘徊。至少有一件事我就难以解释,时悦颖姐夫的血液究竟是怎样,以什么形式,为什么会在他死亡的那一刻,从二楼地板的裂缝里冒出的。那究竟意味着什么?
而地板上以及两个死者身上,分布的利落锯齿状痕迹,又是代表着什么呢?难道是时女士以及她老公,曾经在沉溺池前许下的承诺中的一部分?他们俩究竟有没有在池前许下过承诺呢?
这一切的一切,都需要找到时女士,让她来给我解惑。或许,事情的关键答案,全都在她的身上。
突然脑中冒出了一个古怪的想法,似乎那些伤痕在记忆里有些印象。飞降!对了,记得有一种叫做飞降的降头术,与虫降类似,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