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公司签的,是内部承包的,没有经过我们同意,当然是违法的,她的特许经营证早被工商部门给取消了。特许销售证以前也是在消防部门办的!我们接管后,他们没办移交手续。
记者:你们在后来的取证过程中有无打人骂人?警方手段合法吗?
孙:我们民警从不打人骂人,我们的行为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现象。
记者:听说公安局曾经打算送李红劳教,但被公安局法制科及相关部门退回,是否有此事?
孙:没有这回事!我认为,主要是对她实行劳教太轻了,因为李红公然私存和出售违禁品,而且经我们送交市局检验,火药含量已超过了正常的标准,她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她一直在逃。
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孙恒俊在采访过程中还特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盖有县公安局纪委大红印章的所谓调查报告,上面也称李红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储存易爆物品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记者也清清楚楚地看到上面有“……教导员孙恒俊当即带员赶到现场”的字样。当记者指着上面的黑字询问他时,他揉着眼睛看了看,极为难堪地讪笑着说:很可能是别人写错了……但他真的是没有去现场……
那么,事情的真相又是如何的呢?经我们调查,李红在零售烟花爆竹期间,不但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证,而且更有《江苏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编号为公爆销字第X015号),发证机关就是灌云公安局,发证日期是2001年9月20日,有效期是2002年9月30日;同时经营此特殊业务的秦礼权还曾于2000年9月在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受了全省统一的从事烟花爆竹类产品的检验工作培训,经考核后于2000年9月22日拿到了省厅颁发的合格证件。但孙却支支吾吾地称,这些证件都不是合法的。
面对记者的采访,坐立不安的孙多次信誓旦旦地拍胸脯保证:我完全可以党性和身上的警服担保,我所说的一切全是真话,希望你们记者一定要明查,不要听信对方的胡说八道。他还满脸委屈地喊冤:没想到,我们警察在正常执法时会受到诬陷,特别是市检察院的那几个检察官,他们偏听偏信,对我和郝明军××传唤过,使我们失去人身自由几个小时,给我们的良好声誉带了很坏的影响。孙一再强烈要求记者对市检察院有关人员的“恶行”进行曝光。
7月15日下午,连云港市检察院渎职侵权处的翟处长和负责此案的胡主任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翟处长说,他们对有关涉案人员都进行了传唤,其中的主要人员孙和郝明军分别传唤了12个小时。据我们调查,孙到过现场,后来他自己也承认了。翟处长指出,治安大队对当事人李红做出劳教是错误的,有关材料后来均被公安局法制科退回。当记者问及治安大队有关办案人员为了使李红达到劳教的目的而作的一系列假证,以及他们为了使之受到刑法处罚做的一系列假证是否涉嫌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时,翟处长答复道,经我们的调查,公安违法是肯定的,但还没有构成犯罪。之所以出现当事人四处投诉,主要是因为警方没有严格执法而造成的。当记者问及,此案拖到现在还没有结果是否因为在办案的过程中受到压力和干扰。翟处长迟疑了半天才说:压力没有,但干扰是有的。他还说,由于孙恒俊等人至今不肯提交当时的有关录相,底片又曝光了,所以对于实际情况不好下结论;对于郝明军当时是否打骂李红,并逼迫她签字,由于当时无其他证人,郝明军又死不承认,所以即使当事人后来有自杀行为,也不能肯定是由郝明军的行为造成的。由于拿不到警方犯罪的证据,所以他们最近只能就民警非法搜查一事先向灌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孙恒俊等涉案人员进行党纪和政纪处分。
我们同时还从直接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