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仍然健在”的证明。同时,曾长期工作的单位阳江物资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关证明。
曾传耀强烈要求城东派出所、阳东市公证处等有关单位立即改正错误的有关证书,并一再要求阳东法院解封其被错误查封的房产。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阳江市公证处终于在出具的“关于撤销(96)江证内字第211号证书的决定”上称,“经查,本公证处出具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因当事人提供假证据,隐瞒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以予撤销。自即日起该公证无效。”
6月22日,城东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后,赶紧重新出具了一份证明,内称:“我所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现经查实曾、许两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与事实不符,特此更正。原证明作废。”紧接着,阳江市房管局立即宣布他们以前为孙秀珠所颁发的房产证作废。
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均就他们的“失误”向曾传耀及其老伴作了口头道歉。
但是,对于“死而复生”的这对七旬老夫妻来说,仅有口头道歉就能慰藉他们心灵上的苦痛吗?
1998年9月,当我前往阳东县人民法院采访曾传耀家产被查封一事时,却没想到遭到对方的百般阻挠。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先是说有关负责此案的法官不在;后又称我的记者证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记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发的采访介绍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终于勉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随后,院方找来了该法院经济庭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说:我院是在接到阳东大沟信用社起诉孙秀珠借贷10万元人民币逾期不还后,才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查封了其房产,随后依据有关程序准备委托市拍卖行拍卖房产还贷。我们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后来曾传耀跑到法院交涉,声称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继承人,法院不应查封他们与孙所共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只有依据房管局的房产证,才可明确是谁的房产。随后,曾又将此事起诉到江城区法院,并向阳江市有关部门反映。城东区法院认为曾传耀夫妇对房产有共同继承权,要查清后再执行。后来,根据有关财产分割情况,我们决定只执行应属孙的那一部分房产。
我问道:你们当时查封房产的依据是什么呢?就凭孙秀珠所出示的房产证吗?对方理直气壮地答道:差不多是这样。我在出示了1996年阳东法院所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后,又问:“1997年5月份,孙曾以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国土证及其个人立下的授权书,付予黄某抵押借款,后法院判决其无效,同时,孙亦在庭上再三声称抵押的房屋属其丈夫与公婆共同建造;曾国强死后,房产证亦非其独有,这在你们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有关事宜时,应该清楚地知道,房屋产权应是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那么,请问法院为何还要查封呢?这是否与第一次的判决自相矛盾?”对方支支吾吾地搪塞道:以前那件案子是别的法官办的,我们怎么知道呢?我们只能负责自己办的案子……
同时,此人又称,法院只要孙秀珠出具了合法的房产证,其中还有公证部门的权威公证,就可以依法执法。法院办案只认证据……
对方还再三向记者解释:我们依法查封房产时,没有看到曾传耀在场,只看到孙秀珠,封房时居委会的人也在场。当时我们也不知道其中有房产纠纷,是执行后曾传耀跑到法院提出才知道的。法院考虑到孙隐瞒了事实,持的是假证明,为了保护曾传耀夫妇的合法利益,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至于在查封房产时,曾传耀的房屋里有多少家产,价值多少钱,对方一会儿说不清楚,一会儿又说在搬迁